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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全面施行!

经营主体登记新规范来了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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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工作部署,全国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小编将持续推出相关解读,助力经营主体掌握新规范,准确提供申请材料,高效便捷办事。

本期推出:

新规范优势在哪?

请看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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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清晰 更便捷 更安全

新规范系统梳理登记管理实践经验,为经营主体提供标准化操作指南。通过简化文书、强化责任、优化服务,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营商环境透明度。

规范出资期限记载

将设立登记中的“出资日期”调整为“出资期限”,要求逐笔载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的起止日期。既为登记机关审核提供了明确标准,也为后续经营主体依法实施催缴、股东失权等制度执行建立了数据基础。

完善对登记联络员的信息管理

增加联络员备案个数,满足企业经营需求。完善对登记联络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管理。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联络员应当为持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

实名核验 防范冒名

新增《实名登记确认表》,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和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的情况,该表仅申请人在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实名登记确认时使用。

未出资?股权可“失权”

明确股东逾期未出资情形下,公司办理“股东失权”变更登记作证材料,为清理未实缴股权规范路径。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在登记文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单独列页,配合新实施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形成信息保护完整链条。

明确代理身份。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文书规范》中要求中介机构及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表明其代理身份。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可以作为经办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强化信息采集。增加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建立完善代理人备案。

完善信用承诺内容。强化对代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

依法减资 轻装上阵

完善以弥补亏损为目的的减资登记材料,明确操作要件与数额限制,助力企业优化资本结构。

简化普通减资公告方式

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减资公告的,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的,免予提交公告材料。同时,不再将《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作为登记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新版《文书规范》修改完善了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便捷与安全并重

优化流程,减少重复核验,认可有效电子签名。将敏感信息单独列页,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一表通用 审核提速

将原来按照不同类型、业务分设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等15类审核文书,整合为一张通用的《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审核表》,简化内部工作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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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场准入科

编辑 | 杨慧贤

校稿 | 赵文涛

审核 |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