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观湖北枝江尤某虐妻之事,乃以无证驾驶之由,逞匹夫之勇,竟以足履践踏人伦。余观此案,慨然有感,遂作文以析其理、砭其弊、警世人。
尤某者,枝江人也,与妻王某共乘归家。途中尤某屡言王某驭车迟缓,至红绿灯前,遽然喝令停车易驾。王某以尤某未持驾牒,拒之。
尤某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乃揪妻发而拽之,致其仆于柏油之道,复以足碾踏左胸背,凡四骨断裂,膝肉绽裂。弃妻于道,扬长而去。
后经法医验伤,左胸轻伤二级,膝部轻微伤。尤某虽事后投案,然法网恢恢,终判徒役六月,赔银二万五千余。
今尤某致妻四骨断裂,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伤人轻伤者,处三年以下徒役,然其施暴于至亲,情节恶劣,虽判六月,已属法外开恩。
按《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施暴者可处十日以下拘押,尤某未受此罚,或因自首且赔偿之故。
南雄市检察文牍载:"家暴者,非独殴伤,亦含恐吓、囚禁、辱骂",尤某当街施暴,旁若无人,实乃以公权为私刑,使王某蒙受奇耻大辱。
此等行径,较之《史记·酷吏列传》中杜周"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之暴虐,虽程度有差,然暴戾之气相通。
法官判词强调:"须存伤照、诊录、威胁文书",此案中王某若未及时验伤取证,尤某或可抵赖。昔者包拯断案,尚需"灰阑记"之铁证;今人维权,更赖科技之利,监控可录暴行,手机能存血痕,此乃法治进步之明证。
尤某之暴,非独因驾车之争,实乃长期积怨之爆发。其以"驾驶权"为由施暴,恰似《水浒传》中高衙内强夺林冲妻室,皆以强权凌弱。
更可怖者,其自诩"护家"之名,行毁家之实,此等扭曲之逻辑,恰如韩愈所言:"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
《礼记·昏义》载:"夫义妇听,是以古者妇人先嫁三月,祖庙未毁,教于公宫",然此"教"非教以人权,乃教以顺从。尤某视妻为私产,强夺车钥如夺牛羊,此等思想残余,实为家暴之温床。反观李清照与赵明诚,赌书泼茶,平等相待,方为夫妻之道。
《论语》云:"小不忍则乱大谋",然此"忍"非教人吞声受辱,乃隐忍以图长远。今人闻家暴则叹"清官难断家务事",实则以"和"为名纵恶。昔者武则天颁《禁止殴妻诏》,严惩家暴;今人更当以法律为盾,破此沉默之墙。
枝江法院判尤某徒役六月,虽合律法,然舆论哗然,盖因刑期过轻。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轻伤本可处二年以下徒役,然尤某有自首、赔偿之情节,故从轻发落。然此等"从轻",易使暴徒存侥幸之心。
王阳明云:"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尤某之暴,源于心中"尊卑"之贼未破。当效新加坡设"德育及国民教育科",于中小学开讲《弟子规》《颜氏家训》,使孩童知"父慈子孝"非单向压迫,乃双向尊重。
今汽车多配摄像头,若王某当时开启,尤某施暴之状可尽录。此等科技,可比诸葛孔明之木牛流马,非为窥私,实为护民。建议立法:家用车载记录仪强制开启,违者以"隐匿罪证"论处。
汉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救父,文帝感其诚,下诏废除黥、劓、刖等肉刑。尤某之徒,若生汉代,或可免断骨之苦,然其暴行如故,可见法轻亦需德辅。
吕大钧立乡约,规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今社区可效此制,设"家风评议会",对施暴者公开评议,令其无地自容,方能使"家暴为耻"深入人心。
朱元璋颁《大诰》,规定"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殴妻者,减凡人二等"。此法虽偏,然其"法不阿贵"之精神可取。今尤某为夫而免重刑,反衬古代法之不公,足见法治进步之必要。
尤某虐妻案,非独一人之恶,实乃千年沉疴之现形。昔者《诗经》有云:"妻子好合,如鼓瑟琴",今观此案,竟成"妻子好合,如临深渊",然幸有《反家庭暴力法》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使暴徒无所遁形。
愿世人皆以王某为鉴,知法而守法;以尤某为戒,克己以修身。如此,则家室可和,社会可安,文明之光普照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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