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因投保人对其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和盖章的事实予以认可,而投保人声明上明确记载“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据此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所指向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所应取得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种类对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可就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免责。

郑某珍、林某友诉某某财险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保险人能否因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免赔?

案件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3522号

裁判要旨

因投保人对其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和盖章的事实予以认可,而投保人声明上明确记载“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据此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所指向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所应取得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种类对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可就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免责。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1日, 刘某驾驶渝Dx xxxx车由三溪口往北环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碰撞位于右侧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白色车道分隔线上的车外人员林某孟(林某孟系林某友驾驶的渝A x xxxx/鲁x 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乘车人,因车辆发生故障后下车),后再碰撞道路右侧护栏,造成林某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友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孟不承担责任。

财险重庆分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以上条款均加粗加黑,投保人声明的投保人签章处加盖有平茂物流公司的印章。

渝D xxxx×车登记在平茂物流公司名下,系邓某康挂靠在平茂物流公司经营,该车在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刘某系邓某康聘请的驾驶员,刘某的驾驶证登记准驾车型为C1,但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

法院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能否根据保险合同中“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就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形免赔。首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财险重庆分公司将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条款不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其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第六条中关于“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刘某从业资格与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不能对抗在驾驶经营性客货运输车辆时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规定。本案中,财险重庆分公司已就保险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刘某为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但其未取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财险重庆分公司可就商业三者险免赔。

邓某康、平茂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免责条款未具体指向何种许可证书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平茂物流公司对其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和盖章的事实予以认可,而投保人声明上明确记载“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据此应视为财险重庆分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所指向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所应取得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种类对平茂物流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故财险重庆分公司可就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免责。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