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应采用分别起算说还是整体起算说

答:关于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分别起算说与整体起算说两种观点。分别起算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总额在合同成立时并未确定,系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故其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分段分别起算。整体起算说认为,物业服务具有连续性,故物业服务费系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其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自最后一期整体起算。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分别起算说。

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中,物 业服务费债务系多个相互独立的定 期重复给付债务,而非同一债务的 分期履行,故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 的起算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八条的规定,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定期履行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最重要区别在于,债务人的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是否确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需要提供的物业服务和业主应当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总额,在物业服务合同成立时尚不能确定,而是随时间的延续而发生变化的;同时,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约定物业服务费按照固定周期结算(如一年一交),每个周期的物业服务费债权相互独立,多个结算周期的物业服务费债务实为多个相互独立的债务集合。

另一方面,分别起算说更契合 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实践 中,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往往较长甚 至没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即使物业 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 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一般仍由原物业服务企业 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依据民法典第 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原物业服务 合同仍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转为不定期。如果对物业服务费债务 采用整体起算说,适用民法典第一 百八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将导致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期间长期甚至永远不能起算的结果,有悖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NEXT

分别起算说解析

(一)概念阐述

分别起算说,简单来说,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总额在合同成立时并未确定,是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所以其诉讼时效需分段分别起算。打个比方,假如业主与物业公司约定物业费按季度缴纳,那么每一季度的物业费债务都独立计算诉讼时效,从每一季度的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

(二)法律依据分析

从法律依据上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了诉讼时效的一般起算规则,强调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的时间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每一期的物业费债务都具有相对独立性。比如,业主按月支付物业费,每月的物业费给付义务都是独立的,不会因为前一个月的物业费支付情况而影响本月债务的性质。而且,在合同成立之初,我们无法确定整个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总额,因为服务期限、服务内容的调整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费用变化,这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所针对的权利义务状态相契合,进一步说明了分别起算说的合理性。

(三)实际案例支持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采用了分别起算说。比如在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多年的物业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年缴纳。业主从 2015 年开始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在 2020 年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分别起算说,认定 2015 - 2017 年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因为从每一年的缴费期限届满日起算三年,这部分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 2018 - 2020 年的物业费,由于还在诉讼时效内,业主需依法支付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分别起算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整体起算说解析

(一)概念阐述

整体起算说则有着不同的观点,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由于物业服务具有连续性,物业服务费被视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所以其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整体起算。比如,还是以季度缴纳物业费为例,不管业主拖欠了多少个季度的物业费,只要物业服务合同还在履行,诉讼时效就从最后一个季度的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法律依据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为整体起算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从物业服务的特性来看,它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过程,物业公司持续为小区提供安保、保洁、设施维护等服务 ,业主的缴费义务也伴随着服务的持续而产生,这种连续性使得将物业服务费看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整体起算的方式能够体现物业服务合同的整体性和连贯性,避免因分别起算导致的诉讼时效计算过于复杂,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流程。

(三)实际案例支持

在另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公司自 2010 年开始为某小区提供服务,业主从 2013 年起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在 2021 年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整体起算说,物业服务具有连续性,物业费应视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一直持续提供服务,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时间在诉讼时效内,所以业主需支付自 2013 年起拖欠的全部物业费 。虽然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但这个案例确实体现了整体起算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起算方式的深入思考。

对比与分析

(一)两种观点优劣势对比

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看,整体起算说对物业公司更为有利。在整体起算说下,只要物业服务合同还在履行,物业公司就不用担心大部分物业费债权因时间流逝而超过诉讼时效 。比如,在一个长达十年的物业服务期间,业主拖欠了其中五年的物业费,如果按照整体起算说,物业公司在第十年时起诉,所有拖欠的物业费都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起算,前面拖欠的物业费债权都未过时效 。然而,这对于业主来说可能不太公平,若业主在前期拖欠物业费时,物业公司长期未主张权利,等到多年后一并主张,业主可能会因时间久远,难以收集证据来抗辩。

而分别起算说更注重对义务人(业主)的保护,每个周期的物业费债权都有独立的诉讼时效,业主可以根据各期债权的实际情况进行抗辩。如果物业公司怠于行使权利,部分物业费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业主就可以依法拒绝支付这部分费用,这也促使物业公司及时履行催缴义务,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从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整体起算说强调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将物业费视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但如果物业公司长期不积极主张权利,可能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反而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分别起算说则使每一期的物业费债权都有明确的时效限制,促使双方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让交易秩序更加清晰明了,不过在计算上相对复杂一些。

从合同特性的契合度来看,整体起算说确实抓住了物业服务的连续性特点,将物业费的给付看作一个整体的分期履行过程,符合合同的整体性原则 。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中每一期的物业费给付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分别起算说更能体现这种独立性,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更为贴近。

(二)从诉讼时效制度目的考量

诉讼时效度主要有两大目的,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二是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整体起算说在维护物业服务合同的连续性方面有一定优势,但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上存在不足。由于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整体起算,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很长或者没有明确期限,物业公司可能会因为不用担心时效问题而怠于催缴物业费,导致权利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比如,一些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的期限,物业公司可能多年都不催缴物业费,直到某一天突然起诉业主索要多年的欠费,这显然不利于督促物业公司及时行使权利,也让业主的债务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

分别起算说则很好地契合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它要求物业公司在每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可能面临部分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这样可以促使物业公司积极履行催缴义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同时,对于业主来说,也能清楚知道每一期债务的时效情况,便于其合理安排资金和行使抗辩权,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