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费用争议,法律为何关闭了民事诉讼的大门?

A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权人B公司对管理人提出的高额审计费和评估费提出强烈质疑。B公司代表王先生在债权人会议上多次举手发言:“这些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我们要求重新招标选定服务机构!”

管理人李女士则平静回应:“所有中介机构均经法院审核备案,收费标准符合行业规定。”双方在会议现场僵持不下,其他债权人窃窃私语,有人点头赞同B公司,也有人摇头表示应尊重管理人决定。

会后,王先生带着一叠市场报价单找到管理人办公室:“您看,同样规模的审计工作市场均价只有你们支付价格的三分之二。这部分费用最终要从我们债权人的清偿款中扣除,这不公平!”管理人坚持认为费用合理,拒绝调整。

B公司管理层开会讨论后,法务总监陈女士拍板决定:“既然管理人拒绝重新核定,我们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些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一周后,B公司委托律师向某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确认破产费用过高并予以核减。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收到B公司的起诉材料后,经审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确认事项,由破产管理人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债权人就此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法院特别强调,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支付的费用,属于破产程序本身耗费的必要成本。其认定权专属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不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破产程序的性质及救济途径的特殊性。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程序,强调效率与集体清偿,其程序设计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

破产费用的法定性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必要开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审核确认。

债权人救济途径的特殊性。当债权人对破产费用有异议时,正确的法律途径是:

  1. 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质疑并要求管理人作出说明

  2. 请求债权人会议对费用支出进行审议表决

  3. 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书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

上海破产律师俞强律师指出,实践中常见误区是债权人试图通过独立民事诉讼解决破产程序中的争议。破产程序具有程序集中性特点,所有相关争议均应在破产程序中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处理,以保障程序的效率和统一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破产费用的合理性监督应通过以下机制实现:

  • 债权人会议监督权:债权人会议有权审议管理人费用报告并提出质询

  • 法院审查权:管理人报酬方案和重大支出需经法院审查批准

  • 管理人问责机制:对明显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追究管理人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费用的范围。该法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管理人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为债权人提供了监督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管理人履职不当问题,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而非另行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

破产程序中的费用争议具有高度专业性,债权人试图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此类争议不仅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还可能延误破产程序进程,最终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上海破产律师在破产衍生诉讼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能够为债权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应对方案。

破产程序的大门内,法律为债权人设置了专属的救济通道,而非民事诉讼的路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作为资深破产法律专家,提醒债权人:当您对破产费用产生疑虑时,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或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而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有其特殊路径,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上海破产管理人资格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