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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广东某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丁香园社区分享了该内容。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一、案情经过
患者陈某乙因“恶心、呕吐伴腹胀1周,加重1天”于3月11日入住某院普外科诊治,拟诊“呕吐查因”收入住院。患者既往于3年前因反复黑便就诊,诊断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长期口服抑酸药物。
3月12日电子胃镜诊断示:十二指肠球部狭窄(性质待查,溃疡可能);胃潴留。
3月15日病理诊断示:(十二指肠球部)粘膜慢性活动性炎。胸部CT未见明显异常。18日上腹部MR平扫+增强MRCP示:胃窦-十二指肠水肿,考虑炎性改变。
在征得患方知情同意下,医方于3月23日拟予患者行球部狭窄内镜下柱状球囊扩张术,术中考虑其存在胆总管十二指肠瘘,未行球部狭窄扩张术,吸气退镜。
3月24日医方考虑患者已形成胆总管十二指肠瘘,胆汁引流通畅,拟行单纯胃大部分切除并胃空肠吻合术,继续予营养支持等治疗。
3月25日请外院专家会诊后认为:有行胃大部分切除+胃空肠吻合术+胆管空肠吻合术的手术指征,考虑患者现营养状况一般,建议予TPN营养支持、胃肠减压,待营养状况改善后,进一步消除胃壁水肿后再行手术治疗。
4月10日患者突发出现畏寒、发热,最高体温达40.2℃,查体:昨日胃管引流出500ml浅褐色液体,医方考虑存在胆管炎可能性大,暂停手术予抗感染治疗。
4月14日23时患者出现气促,呼吸困难,皮肤发绀,后出现神志昏迷,心电监测示:血氧测不出,血压89/54mmHg,心率67次/分,予肾上腺素静推,经治疗后患者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考虑病情危重。
4月15日0时10分转入ICU治疗,结合其近日高热,有出现频发呕吐,今夜间出现气促以及血氧饱和度下降、休克表现,可从气管插管处及双侧支气管处吸出大量黄色渗出液,考虑吸入性肺炎、ARDS、感染性休克。
患方要求出院并在签署《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后,患者于4月15日在到外院途中死亡。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
二、鉴定过程
7月26日,广州市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广州市鉴定专家组认为:
患者没有急诊手术的指征,腹部CT和MR检查均提示有胆道感染并积气,营养状况一般(BMI约15.8),此时进行手术治疗风险较高,医方综合考虑待营养改善后择期再行手术治疗并无不妥。
患者病情较复杂,全身情况一般,局部情况较差,其死亡系自身病情复杂、疾病自然进展的不良转归,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防范的,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因陈某甲、钟某对广州市医学会的鉴定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广东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广东省鉴定专家组认为:
医方在对患者陈某乙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如下医疗过失行为。(1)患者入院时,根据其主诉、症状、胃镜结果等,医方诊断:十二指肠球部狭窄(性质待查,溃疡可能);胃潴留,上述诊断明确。患者当时有胃大部切除术的手术适应症,无明显的禁忌症。但医方未及时手术,在住院近1个月的时间内未予以手术治疗,延误了患者病情。(2)4月12日上午,患者病情恶化,医方抢救措施欠得力,未行纤支镜冲洗、胆管引流等。
鉴定组专家分析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吸入性肺炎、重症肺炎、ARDS等。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患者的病情,是导致患者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并发吸入性肺炎、重症肺炎并进一步发展恶化的主要原因,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认定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在本案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前后两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却大为不同!你怎么看?
ps:医方还提出患方存在未结算费用的主张,超出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故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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