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一个很让人心痛的新闻。

3月29日,河南鹤壁19岁男子从上海虹桥高铁站下车,准备打车到浦东新区宝佳苑小区附近,出站时与一运营车辆司机私自约定了100元的车费,因操作失误,支付成了1010元,司机收钱后开车离开。19岁男子发现后通过微信留言要求退款,司机没有任何回复。

4月3日晚,男子哥哥郭先生从同伴处得知弟弟有轻生念头,4日从河南赶赴上海,随后和家人及警方一同寻找,历经近6天,最终于9日晚上在苏州穹窿山发现弟弟遗体,并确认其于4月6日凌晨3点多喝农药敌敌畏自杀。

处理完弟弟的后事,郭先生把司机告上法庭,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司机返还多付的车费。事发后,司机从未主动联系过家属。刚开始郭先生跟司机打了一通电话还能打通,后来就再也无法接通。

7月16日开庭,司机也没有到场。

先简单说一下这起事件里的法律关系。

司机收取的1010元费用中,有910元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该司机无合法依据获得乘客多付的款项,导致乘客利益受损,应承担返还义务。

此外,死者家属如果能证明司机拒绝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与19岁男子自杀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例如:微信聊天记录,日记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司机的行为具有过错或违反公序良俗,也可酌情支持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不过,我今天主要聊的不是这个。

我想聊的是,这种在出租车上遗失物品,或者多支付车费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原物返还或者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极其困难。

法律关系相当简单,丢了实物,起诉返还原物,多付了钱,起诉返还不当得利。

但是,看起来很美好的事情,实施起来,你就会被卡在第一步:无法确认驾驶员的身份。

我为什么会这么清楚,因为我刚办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当事人小魏不慎将一部价值10000余元的手机遗落在某酒吧门口花台,被一名候客的出租车司机捡走。小魏向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查看监控后,告知了小魏该司机的车牌号码。

当小魏要求派出所提供该司机的身份信息,派出所以跟人隐私为由不予提供。

小魏后委托我,代理起诉该司机返还原物。

然后事情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法院立案,需要被告的准确的身份信息,否则没法立案

我没有,法院叫我去公安机关调取。

公安机关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需要法院的立案文书,否则无法提供。

事情就开始变得魔幻起来了。

我奔波了几天,始终无法解决。

后来怎么解决的?

这里就要严重表扬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了。

这起案件由于无法提供被告身份信息的问题,一直未能立案,后来阴差阳错地因为种种原因,又把我推到钟楼区法院。

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我又去钟楼区法院立案。

钟楼区法院在得知了具体情况后,主动打破死循环,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取得被告人身份信息,并口头告知了我,要求我根据此信息去调取被告人详细的身份信息,完善起诉信息后再来立案。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才顺利立案。

说心里话,如果不是钟楼区法院的人性化处理,这起案件可能就无法立案了。

判决结果当然是毋庸置疑。

以下是判决书摘要。

这个简单的案件让我明白,此类原物返还或者不当得利返还的案件,立案就非常困难。

每个部门都有每个部门的理由,有的要保护当事人隐私,有的要履行制度规定,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造成的结果就是让法律规定无法得到实现。

最后,除了建议大家注意保管好个人物品财物外,上车随手把车牌号、车内驾驶员的公示信息(有姓名、照片、工号等)拍一下,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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