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的一个村寨里,因外地投资人在本地建设违建养殖场导致当地村民集体抗议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对抗,最终酿成了一起牵连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的法律纠纷,经过律师介入后以行政法为突破口,完美化解了刑事和民事纠纷。

委托人等田先生是广西壮族自治州河池市南丹县的一个普通村民,和全村其他数十户一样都靠务农和打零工谋生。除此之外唯一的生计来源就是村里的一片国家生态公益林——当地村民担当护林员的角色并以此领取国家补贴。

原来平和的生活是被一个拔地而起的养殖场所打破。王某利用与当地村委的关系将村里的国家生态公益林全部承包,但是却并未进行林业经营,而是在林地上建起了一座黑山羊养殖场,厂区侵占了土地、黑山羊啃食了周边村民的作物、粪水污染了饮用的河水……田先生等村民无法容忍自己看守的生态林受到破坏,开始不断向王某和各级单位反应。

田先生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不懂法的老百姓最终选择了最激进的方式维权——他们在这座违建养殖场附件使用了鞭炮,黑山羊一涌而出,而王某出于追责最大化的考虑也放任黑山羊走失在深山之中,并在事情已经无可挽回的情况下通过报警将田先生等一行七人采取强制措施,并附带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本案介入的初始点是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田先生等七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具体而言是该罪中的“残害耕畜”这一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律师从证据、事实、法律等多维度提出了辩护。除案件的个性问题外,其中有两点共性问题被法院所认可。

一是本案中的对象“黑山羊”是一种直接用于消费资料,而非用于生产资料的肉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耕畜。从体系解释来看,刑法中既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也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后者中的“残害耕畜”本身必然也属于毁坏财物的行为,刑法对其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对公私财产权利的保护,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均得到保护,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结合全文进行理解的话不难得出这个结论——该罪的保护法益实际上合法的经营秩序。那么既然如此,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黑山羊全部被王某作为肉产品直接销售,根本没有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对黑山羊这一消费产品本身的伤害就不属于本罪的规制范围。

二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只保护合法的生产经营,不保护非法的生产经营。譬如将地下赌场的赌博设备破坏的行为最多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绝不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为了印证前述的第二个论点,律师又代理田先生对王某提起了行政查处行为,向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等多个单位提起了王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伐木、违法排污的查处申请,并在地方政府严重不作为的情况下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强制当地政府履行了查处职责。最终,田先生等人拿到了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权威法律文书,在法律上给违建黑山羊养殖场盖棺定论。这也对刑事法院支持辩护理由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除此之外,由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无法站住脚,且律师对王某的民事索赔进行了全面反驳,公诉机关也放弃了改诉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罪名另行指控。鉴于田先生等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偏激之处,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考虑其行为具有私力救济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最终人民法院对全案判决定罪免罚,田先生等人在律师的帮助下不但未经受一日的牢狱之灾,还免除了几百万的索赔负担,甚至成功拆除了影响全村的违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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