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7: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金额6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7: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A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冀0127刑初145号
涉案金额:60100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谅解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拘留日期:2023年7月18日
判决日期:2024年01月04日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6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携带其之前所捡的一块长宽各有二、三十公分的毛绒布条,骑电动自行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A县御花苑西区门口时,看到常某岩的冀AB****号车停放在北侧路西,被告人王某某将毛绒布条点燃后扔至汽车的左前轮胎下将该车烧毁。经A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冀AB****号车事发时的损失价格为601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称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河北某某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常某岩经济损失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事后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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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有一定差异,具体参照各地的规定(注:上海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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