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7月15日7时许,西安华远海蓝城小区50岁的保安周某某提前到岗,交班前倒在保安亭里,送医抢救后不幸身亡。该网友还称,用工方认为,周某某在正式上班时间(当日8时)前猝死,不算工伤。
7月21日,记者了解到,家属正在为周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涉事保安公司回应称,周某某是否算工伤,应由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认定。
公开资料显示,华远海蓝城小区位于西安未央区广安路与广运潭大道附近。周某某是西安人,在该小区当保安多年,其与陕西千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的聘用合同。
7月21日,周某某女儿周女士对记者称,事发当日,她父亲提前近1小时上岗,在小区保安亭等待与夜班保安交班。交班前,周某某突然倒地不起,一旁的保安报警,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周某某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事后,周女士等家属到华远海蓝城小区了解情况。她告诉记者,其父亲生前工作的保安亭里没有空调等有效降温措施,“当天西安最高温度超过40℃,清晨7时许气温在32℃至33℃。”她父亲的宿舍是公司安排的一处毛坯房,里面是上下铺,最少住了十几人,没有空调,光线昏暗。
周女士认为她父亲是因高温天气在工作岗位上“热”死的,应该算工伤。令她气愤的是,用工方称,白班保安上班时间为当日上午8时,其父亲提前到岗,不在工作时间,不算工伤,公司只愿意进行人道主义赔偿。
新闻来源:搜狐新闻
「法律评析」
预备性工作一小时或可能超出预备性工作的时间范畴,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
不过笔者认为,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应当秉持“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原则。具体而言,当无法查明劳动者为何提前到达工作场所或在工作结束后滞留劳动场所时,应合理推定其行为与工作存在关联性。
换而言之,人社局以及法院在认定工伤时要查明劳动者是否到岗了,到岗后干了什么,是否有准备工作,或为工作做准备的情况,甚至提前交接工作。
预备性工作通常是指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提前做好必要准备的事务,这样做会帮助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效率,也能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实践中有不少爱岗敬业的劳动者确有可能提前一小时到岗,甚至更早的,保安这类工作很常见,尤其是到了极端天气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天气温度适宜的情况下外出巡视检查。这样不仅响应政府高温预警信号安排,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健康。
又譬如一些兼职、众包的外卖骑手通常也会选择更适宜的温度出来跑外卖。一些常年处于中午高温的地方甚至养成了午睡的习惯,这是正常理性人的选择。
倘若没有上述事实,那么认定工伤还是有难度的。譬如前段时间,有一则与这个案例恰好相反。
有劳动者在公司停车场内发现猝死在车里。由于死亡的位置与其日常工作的地方相差甚远,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到岗,又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从事预备性工作,更没有证据证明去车里或在车里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此时,法院认定不构成工伤并没有问题。(感兴趣的网友,可以搜索相关新闻“如何看待早上到达公司停车场猝死,法院以未下车不算工作岗位驳回工亡?”——广州工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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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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