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感情走到尽头而诉讼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陈述确认共同财产,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导致法院未分割,另一方多年后发现隐瞒财产,还能否要求分割?被隐瞒一方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诉讼离婚时男方隐瞒婚内购买的房屋,离婚多年后女方发现并要求分割,法院判决支持。
1987年胡某与祝某结婚。1996年胡某用自己工资全款购买1号房屋。2001年胡某购买2号房屋并支付首付款,贷款10年。2004年大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1号房屋由双方继续各居住一间卧室。在该案中,胡某未如实说明2号房屋,法院亦未分割。2006年胡某还清2号房屋贷款。2010年,胡某私自办理1号房屋产权证,记载为胡某单独所有。2024年祝某得知有2号房屋未分割,遂诉至法院。
祝某主张两处房屋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因为胡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虚假陈述。
胡某辩称不同意祝某诉讼请求。祝某未出资购房,两处房屋都应该归胡某所有,且祝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询,双方均同意本案仅处理房屋份额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1号房屋系胡某在婚内用其工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属于隐瞒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法进行分割。2号房屋,法院依据离婚前后所付款项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胡某在离婚诉讼中未主动陈述该房屋属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酌定胡某少分该房屋的共同财产部分。关于因胡某隐瞒房屋的增值部分,酌情对祝某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1号房屋双方份额均为50%,2号房屋由祝某占有35%的份额,胡某占有65%的份额。
判决作出后胡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中,祝某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法院对该项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此外,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中,1号房屋系胡某在婚内用自己的工资购买,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法院确认双方各占50%份额。房屋登记仅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并非最终的权利确认结果,胡某将该房屋登记为个人所有不属于侵占祝某共同财产,祝某要求该房屋全部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号房屋,胡某婚内和婚后分别支付了首付款和房贷款,离婚前所付房款对应份额为共同财产,离婚后所付房款对应份额为个人财产。胡某离婚时未如实陈述2号房屋,属于隐瞒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法院酌定该房屋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由祝某分得60%,胡某分得40%。胡某存在隐瞒行为,不能因隐瞒行为获利;但胡某确实偿还了全部贷款,应保护胡某的正当财产权利。为惩戒胡某的不诚信行为同时兼顾双方利益,法院对胡某因隐瞒2号房屋获得利益酌情分割给祝某。最终判决祝某对该房屋占有35%的份额,胡某占有65%的份额。
法官提醒,诚信原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诉讼离婚时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共同财产,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不利结果。该案中,分割2号房屋时,被隐瞒一方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因隐瞒获得的收益分一部分给被隐瞒一方,这样既最大化保护被隐瞒一方合法利益,也对隐瞒一方进行了惩戒。而不动产登记结果仅系权力表征,不属于隐瞒财产。因此,婚内应时刻关注配偶财产情况并注意保留证据,如遇诉讼离婚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共同财产,争取一次性分割共同财产、避免后续再生纠纷。
文/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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