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跨境贸易中的价格差异,让企业高管面临十年刑期风险,法律红线究竟如何划定?
一、案件背景:矿产品进口引发的刑事危机
A公司作为国内矿产加工企业,与非洲某国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提供技术设备与资金支持,换取该国某矿产在中国的独家代理权。双方贸易流程如下:
特殊交易结构: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技术支持费用通过“非正常渠道付汇”完成,因涉及境外投资审批限制,双方在境外出口报关时故意提高价格以覆盖这部分费用;
国内申报价格:A公司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口时,按照实际货物成交价格(不含技术投资费用)提交报关单;
案发过程:海关稽查时发现境外报关单价格显著高于国内进口申报价格,认定A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移送缉私部门刑事立案。公司主要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面临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的指控,法定刑最高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撤销指控的关键突破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真实成交价格”的认定缺失:
根据《刑法》第153条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低报价格走私的成立必须以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为前提。本案中,A公司国内申报价格与货物真实交易金额一致,境外高报部分系用于支付技术投资费用,非货物贸易款项,故不存在伪报货值的行为。特殊交易关系的法律定性:
参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16条,A公司与B公司具有独家代理关系,其对外支付的技术支持费用属于“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此类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属于海关估价争议范畴,应通过补税等行政程序解决,而非直接启动刑事追诉。证据链断裂:
公诉机关仅以境外报关单价格高于国内申报价格作为指控依据,但未能提供证明货物实际交易价格低于申报价格的直接证据(如真实合同、付款凭证等),不符合走私犯罪的证明标准。
裁判结果:驳回检察机关起诉,案件退回海关作补税处理。
三、法律分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价格申报不实未必是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备走私故意与实质社会危害性。”
(一)罪与非罪的三大分水岭
行为性质的本质差异
行政违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如申报不实、漏报协助费用),危害程度较轻,核心是逃避税款征管义务;
刑事犯罪:以伪报、瞒骗手段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具有严重破坏外贸秩序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153条)。
本案关键:A公司未隐瞒真实交易结构,其支付的技术费用是否应税属于海关审价的技术争议,缺乏走私故意。
法律后果的轻重层级
行政违法后果:补征税款、罚款、暂停报关资格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
刑事犯罪后果:有期徒刑、高额罚金(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并处没收财产,构成单位犯罪的追究责任人刑责。
本案启示:若将技术投资费用误判为“走私偷逃税款”,企业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与吊销执照的双重处罚,但本案中法院正确区分了责任性质。
证明标准的严格程度
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依职权认定,举证标准为“优势证据”;
刑事犯罪:需证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形成完整链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本案焦点:公诉方未能证明A公司存在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申报的行为,证据不足。
(二)实务中易混淆的情形辨析
“刑事优先”原则的误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涉嫌犯罪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即“刑事优先”),但前提是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海关未先行核定完税价格争议,直接移送刑事程序属适用错误。处罚竞合时的折抵规则
若同一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与刑法,需遵循“同质处罚折抵”原则:行政拘留折抵刑事拘役、有期徒刑(《行政处罚法》第28条);
行政罚款折抵刑事罚金。
但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仅构成申报不实的行政违法,无刑罚适用空间。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法律定性需结合交易背景、合同条款、资金流向等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执业领域:
俞强律师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与海关合规领域13年,在走私犯罪、税务合规、跨境贸易风险防控领域积累丰富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660件。其团队擅长通过精准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风险化解方案。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进出口贸易领域,一个价格申报争议可能引发企业存亡危机,唯有厘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方能守住法律风险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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