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核心凭证
但若是被告坚称借条系被胁迫所签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2025年7月24日下午,市法院金融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本次庭审邀请市人大代表、律师协会代表及社会公众参与旁听。庭审前,金融庭法官助理荣硕伟向旁听人员介绍了本案一审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主要争议焦点以及选取本案公开宣传的价值意义,帮助旁听人员快速熟悉案情,更好提升旁听效果。
案情简介
案涉借条是臧某甲的本家堂弟臧某乙在2015年11月份与胡某某同居期间,殴打、拘禁胡某某,逼迫胡某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中的一张,案涉借条应该是臧某乙提供给臧某甲的,臧某乙还曾将该借条拍摄照片发送给胡某某后来的丈夫。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臧某甲与胡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臧某甲持借条主张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胡某某辩称借条是案外人臧某乙逼迫所写,与臧某甲不存在借贷关系,但胡某某提供的住院病案、众兴派出所报警材料、光华路派出所报警材料、臧某乙发送借条照片给其丈夫等证据中,均无借条系被逼所写的直接证据,故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胡某某偿还臧某甲借款本金7万元。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本次庭审由市法院金融庭庭长高曼莉、金融庭副庭长朱庚、审判员仲召虎组成合议庭。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序地展开调查,组织辩论。庭审过程规范、高效。
裁判结果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意见、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的基础上,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臧某甲作为出借人,主张与胡某某之间成立7万元的借贷关系,臧某甲要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胡某某否认与臧某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主张案涉借条系受案外人臧某乙胁迫出具,胡某某对其反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臧某甲虽然提供了胡某某出具的借条,主张借款时间在2015年5月和9月,但其对于借条出具时间在一审三次庭审和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出现多次反复,从借条是在落款时间2015年4月29日出具到借条是在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补写,且臧某甲不能对借条落款时间与其主张的款项出借时间不一致以及为何日期倒签做出合理解释。其次,臧某甲对于款项的交付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最后,案外人臧某乙向胡某某丈夫发送的两张借条照片反映,两张借条虽然落款时间不同,但目测是同一笔记本撕下的纸张书写,且折痕相同,照片背景相同,明显保管在同一人处。臧某甲否认曾将借条交给过臧某乙,但不能合理解释臧某乙为何持有案涉借条照片,且经本院向另一借条载明的债权人臧某丙(臧某乙妹妹)核实,其称不知道该借条,其也不持有该借条,由此可以推定两张借条的出具均与臧某乙有关。公安机关的接警证明、胡某某的病案资料,能够证明臧某乙在2015年11月和12月因感情和财产分割问题两次殴打胡某某致伤。臧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案件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能够证明臧某乙在与胡某某分手后的2016年曾拘禁殴打胡某某。综合以上证据,结合案涉借条内容明显与一般借条表述不同的事实,胡某某辩称案涉借条是受臧某乙胁迫出具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虽然胡某某2015年报警后的询问笔录因故丢失,导致该事实没有达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胁迫事实需要达到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胡某某对其反驳事实不承担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已足以动摇臧某甲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
因此,臧某甲所持债权凭证即案涉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其据此主张与胡某某之间成立7万元借贷关系,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遂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臧某甲的诉讼请求。
庭后评议
庭审结束后,案件合议庭成员同前来参加活动的各位旁听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与会人员就案件庭审情况、处理结果、案件暴露出的民间借贷诉讼存在的相关问题及诚信诉讼引导进行了交流发言。
李冉
江苏中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庭审中合议庭对于争议焦点归纳准确,案件所涉细节发问精准,庭审节奏把握得当,裁判理由分析透彻。同时本次庭审所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对于事实的查明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合议庭通过举证、质证、精准发问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对于民间借贷领域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向社会公众明确不诚信诉讼的后果及成本会有助于引导诚信诉讼。
周轩
在读大学生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可能语言表达是比较重要,当事人准确理解法官的提问,清晰明了地回答问题更有助于案件审理的推进。因为我之前没有系统学过法律,本次庭审中,双方之间进行了激烈辩论,随着双方辩论,我的立场是反复变换的,但是最后法官罗列了案件相关证据,梳理合议庭最终结果之后,就觉得茅塞顿开,本次庭审还是很受益匪浅的。
王文媛
在读大学生
因为我本身很喜欢看辩论,今天的庭审给我的感觉就像参加了一场沉浸式的辩论比赛,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就自己的观点展开举证论证,这种身临其境的交互感加深了我对辩论的喜爱。
文:荣硕伟 图:新闻处
校编:柯苏航
审核:高曼莉、李瑞武
如果您喜欢我们推送的文章,请将"宿迁中院公众号"加为星标,分享您喜欢的文章并点击页面下方的“在看”“点赞”。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