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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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当事人常通过诉讼 / 执行和解协议低价处分财产、放弃债权、虚构债务,以此逃避执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那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台州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诉张某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明确:

《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所涉双方当事人,将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偿还数额通过和解方式降低,违反了案外人债权优先得到保护的约定,故原判决认定签订上述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所订立的和解协议(含诉讼和解、执行和解),属于绝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核心规则:恶意串通的和解协议一律无效 1. 法定无效情形(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 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适用范围:涵盖诉讼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诉前和解协议,无论是否经法院确认,只要满足恶意串通 + 损害第三人利益,均无效。

效力后果:协议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履行。

2. 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主观:双方明知存在案外人债权或合法权益,仍合谋通过和解损害该利益,具有共同恶意。

客观:和解内容明显异常,如不合理放弃债权、低价处置财产、虚构债务、豁免责任,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债权无法实现。

因果:和解行为与他人权益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典型无效场景

执行中,债务人与他人恶意达成执行和解,低价抵债、放弃大额债权,导致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诉讼中,原被告串通达成调解 / 和解,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为规避担保、优先权等,通过和解变相转移责任财产,侵害案外人优先受偿权。

二、实务救济路径

1.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和解协议无效。

2.执行异议 / 异议之诉:执行程序中,可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履行无效和解协议,恢复对原财产的执行。

3.举证要点:证明存在合法债权、和解双方具有关联关系、和解对价明显不合理、财产处置目的为逃废债。

4.法律后果:协议无效后,财产恢复原状,已履行的予以返还,不影响案外人继续主张债权。

周军律师提醒,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和解协议,依法绝对无效。无论是普通和解、诉讼和解还是执行和解,均不能成为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权益的工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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