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需要等三个月才能解除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先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从法条文字的含义来看,劳动者解除的条件不仅需要满足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还需要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得以实现。
但是这个观点的解除方式被最高院民一庭自己所否定了,认为用人单位以自身事实行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无需再另行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迟延给付经济补偿达到三个月时,即便劳动者没有经过催告、通知的环节也可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1]
对于该等观点,个别地方持有不同的态度。
上海认为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
深圳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3]
可见,当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并非必须要等三个月才能解除竞业限制,而对竞业限制的解除方式每个地方也有不同的要求,故而建议劳动者结合地方裁判规则予以确定。
[1]《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著,2021年7月第1版,P465
[2]《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沪劳保关发〔2004〕4号)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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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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