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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交通肇事罪,许多人认为只有开车的人才会摊上这事儿。实际上,除了司机,其他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和大家聊一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以追究刑事责任。从字面意思分析,该条文本身并没有规定主体一定是驾驶员,它所指向的是一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自然人。
那么具体包括哪些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主体分成了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主要指直接驾驶、操作交通工具,执行运输任务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指未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作业,但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导致重大事故的人员。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具体列举了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相关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些人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的身份是涉事车辆的管理者、所有者、经营者,虽然没有直接从事驾驶行为,可能事发时也没在车上,但他们如果利用自身地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章驾驶以至于造成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驾驶员。另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以上三种人以及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乘车人如果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可见,交通肇事罪绝非驾驶员的“专属罪名”,涉事车辆的管理者、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乘车人员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减少事故发生,我在这里劝告大家:开车的一定要守规则,管车的别乱催,坐车的别瞎指挥,安全最重要!
那么行人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咱们明天接着谈。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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