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3:盗窃罪,金额两千元,如何处罚?
案例3:石**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426刑初79号
涉案金额:1382元(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累犯、前科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拘留时间:2025.03.10
裁判日期:2025.05.29
检察院指控:
1、2025年3月6日1时许,被告人石**从涉县医院食堂门口过道处将一扇窗户拉坏并翻进食堂内进行盗窃,翻找一圈未找到财物便离开。
2、2025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石**到涉县涉城镇龙山新城小区广场上的“水之冰商贸店”,将该店门锁拽坏,进入店内后又翻窗进到里面的屋子,在屋内柜台处盗窃两条黄鹤楼(软蓝)、一条钻石(红钻)及现金982元,经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三条香烟共计400元。综上,被告人石**盗窃的总金额为1382元。
另查明,石**到案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人民币148元;发还黄鹤楼牌香烟(软蓝)贰包,经计算价格为32.9元;发还钻石牌香烟(红钻)玖包,经计算价格为63.9元,以上共计发还被害人244.8元,剩余1137.2元未退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多次盗窃前科,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
被告人石**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8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量刑方面,被告人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曾有多次同种犯罪前科等情节予以量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石**退赔被害人孙某萍、李某军人民币11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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