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接到一个当事人电话说孩子在学校被霸凌了,问现在怎么办?孩子现在不敢去学校了,每天都在恐惧和压抑中的?现在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即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需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相对于小学生而言,其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为过错责任,即因过错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一般为民事赔偿责任,并优先以侵权人的财产予以赔付。
就同学间的侵权行为来源主要分为因被欺凌而受到伤害、参加体育活动造成伤害、自行组织体育活动造成伤害、在嬉戏打闹中受到伤害等。
1、因被欺凌而受到伤害,此种类形侵权者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伤害程度严重,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等教育机构需要及时向有关单位上报情况,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继续恶化,则学校等教育机构需要承担与之对应的侵权责任。
2、参加体育活动造成伤害和自行组织体育活动造成伤害,因体育活动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参加此类活动如果不是侵权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者一般不需要担责。如在篮球比赛过程因争抢篮板球而将人撞伤。但如果是在争抢篮板球过后,因未抢到球而心怀不满,在此后的比赛中故意加大手脚上的动作,如争抢过程用拳击、肘击、腿踢、故意推球打人等造成伤害,则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该体育活动为学校组织,或者由第三方机构组织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侵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嬉戏打闹中受到伤害,此类伤害为校园中较为常见,也是争议比较大的。此类伤害如果是侵权者故意实施,如以开玩笑方式故意将同学推倒。则应当由侵权者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嬉戏过程中意外造成同学伤害,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在相互拉扯过程中不小心被绊倒;如果是在嬉戏过程中被侵权人自身失误造成伤害,则参与人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如在追逐过程自己摔倒。因此类活动并非体育活动,一般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其他参与者需要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而同样的,学校等教育组织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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