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概况1.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罪名。3.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4.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帮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①自然人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不要求有特殊身份。常见人群:出售、出租本人或他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用于犯罪资金流转的银行卡、账户提供者;为犯罪活动提供网站搭建、服务器维护、软件开发等技术支持人员;通过支付平台为犯罪资金代收代付的“跑分”参与者;在社交平台发布诈骗广告、招募兼职等推广引流人员。②单位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以单位名义实施帮助行为,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构成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经典情形:违规为犯罪平台提供支付通道的支付结算类公司;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为诈骗团伙批量推广的广告公司。2.主观方面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明知”包括两种情形:① 直接明知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 例如: 某人明确告知银行卡用于“洗钱”,仍出租、出售; 技术人员明知开发的软件用于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②推定明知(应当知道) 即使行为人否认“明知”,但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 司法解释列举的推定“明知”情形: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如高价收购银行卡、支付账 户);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或服务(如批量注册虚假账号、 提供“改号”软件);采取隐蔽手段逃避监管(如使用虚假身份、加密通信);接到举报或监管通知后仍不停止帮助行为;频繁更换交易对象、资金快进快出等异常操作;其他可推定“明知”的情形(如行为人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罚)。3.犯罪客体“帮信罪”侵犯的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不以实际造成损害 为必要,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即使上 游犯罪未得逞,仍可构成帮信罪。4.客观方面“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 节严重。主要类型如下:① 技术支持 - 为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例如: - 搭建赌博网站、开发诈骗 APP; - 提供 VPN 服务用于隐藏犯罪 IP 地址。②广告推广 - 为网络犯罪活动引流、宣传或推广。 - 例如: - 在社交平台发布虚假投资广告; - 为诈骗网站提供搜索引擎优化(SEO)服务。③ 支付结算 - 提供资金流转渠道,协助转移、套现犯罪所得。 -例如: - 出售个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供犯罪团伙收款; - 参与“跑分”平台洗钱(代收代付赃款)。④ 其他帮助行为 提供域名解析、批量注册账号、身份认证服务等。上述情形仅有帮助行为不构罪,还需符合“情节严重”情形:①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②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 ③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④帮助行为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如诈骗资金);⑤2 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信行为;⑥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等)。三、本罪与他罪1.若在实施“帮信罪”的犯罪行为过程中,事前便与诈骗团队共谋,可能涉及诈骗罪的共犯。关键的区别在于事前是否存在通谋,该行为是否属于单纯的帮助行为。2.“帮信罪”与“掩隐罪”对比维度 “帮信罪”“掩隐罪”行为发生时间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事前、事中)上游犯罪既遂后(事后)侵害对象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正常追赃活动主观明知内容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网络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帮助方式提供技术、支付、推广等基础支持对赃款赃物进行转移、窝藏、洗白量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3-7 年有期徒刑、罚金。卖卡”“跑分”就犯罪?——解析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罪名概况
1.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罪名。
3.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4.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帮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①自然人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不要求有特殊身份。常见人群:出售、出租本人或他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用于犯罪资金流转的银行卡、账户提供者;为犯罪活动提供网站搭建、服务器维护、软件开发等技术支持人员;通过支付平台为犯罪资金代收代付的“跑分”参与者;在社交平台发布诈骗广告、招募兼职等推广引流人员。
②单位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以单位名义实施帮助行为,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构成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经典情形:违规为犯罪平台提供支付通道的支付结算类公司;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为诈骗团伙批量推广的广告公司。
2.主观方面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明知”包括两种情形:
① 直接明知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 例如: 某人明确告知银行卡用于“洗钱”,仍出租、出售; 技术人员明知开发的软件用于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
②推定明知(应当知道) 即使行为人否认“明知”,但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 司法解释列举的推定“明知”情形: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如高价收购银行卡、支付账 户);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或服务(如批量注册虚假账号、 提供“改号”软件);采取隐蔽手段逃避监管(如使用虚假身份、加密通信);接到举报或监管通知后仍不停止帮助行为;频繁更换交易对象、资金快进快出等异常操作;其他可推定“明知”的情形(如行为人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罚)。
3.犯罪客体“帮信罪”侵犯的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不以实际造成损害 为必要,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即使上 游犯罪未得逞,仍可构成帮信罪。
4.客观方面“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 节严重。主要类型如下:
① 技术支持 - 为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例如: - 搭建赌博网站、开发诈骗 APP; - 提供 VPN 服务用于隐藏犯罪 IP 地址。
②广告推广 - 为网络犯罪活动引流、宣传或推广。 - 例如: - 在社交平台发布虚假投资广告; - 为诈骗网站提供搜索引擎优化(SEO)服务。
③ 支付结算 - 提供资金流转渠道,协助转移、套现犯罪所得。 -例如: - 出售个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供犯罪团伙收款; - 参与“跑分”平台洗钱(代收代付赃款)。
④ 其他帮助行为 提供域名解析、批量注册账号、身份认证服务等。
上述情形仅有帮助行为不构罪,还需符合“情节严重”情形:①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②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 ③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④帮助行为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如诈骗资金);⑤2 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信行为;⑥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等)。
三、本罪与他罪
1.若在实施“帮信罪”的犯罪行为过程中,事前便与诈骗团队共谋,可能涉及诈骗罪的共犯。关键的区别在于事前是否存在通谋,该行为是否属于单纯的帮助行为。
2.“帮信罪”与“掩隐罪”对比维度 “帮信罪”“掩隐罪”行为发生时间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事前、事中)上游犯罪既遂后(事后)侵害对象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正常追赃活动主观明知内容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网络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帮助方式提供技术、支付、推广等基础支持对赃款赃物进行转移、窝藏、洗白量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3-7 年有期徒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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