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取巧走“捷径”,买卖证书是深渊
侥幸心理使不得,“财”“证”两失空落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谭某通过微信告知杨某付款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照片就可以办理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杨某得知后将该信息告知谢某。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杨某和谢某收取了刘某等11人的资料及办证费后,由杨某通过微信将资料发给谭某,再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等方式将办证费用转交给了谭某。谭某收取上述人员的资料和办证费之后,通过同样的方式交给其上家去办理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中非法获利。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核实,上述11人持有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虚假证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遂判决被告人谭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该罪中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本案中,谭某买卖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在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在相关领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关系到公权力的依法行使,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和群众正常办事息息相关,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证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不要轻信花钱买证诱导,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新兴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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