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该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4年以来,杨某某在家中私设小作坊酿制苞谷酒,为增加出酒量,多次购买工业酒精勾兑尾酒并销售,盘某某购买饮用后因甲醇中毒医治无效死亡,杨某某得知后将购买的工业酒精进行销毁并自动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在自制酒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产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盘某某家属6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制售毒酒本质是谋财害命。生产者切勿心存侥幸,应恪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不可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使用工业酒精、添加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酒;销售者要履行查货义务,索取营业执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资质文件,拒绝销售假酒毒酒,如明知而销售将受到法律惩处;消费者需警惕“廉价陷阱”,选择正规商超,查看生产标识,不购买无资质散酒,否则将付出沉痛的代价。

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王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