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核心裁判观点】:
一、关于减损规则的构成要件
减损规则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未尽到减轻损失义务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同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有过错的,过错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减损规则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同于混合过错,一方当事人单方违约并造成了损害。
(2)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违约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了损失,而受损害方未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过在违反减损义务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并没有在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损害方得到了某种利益,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损害方免除了履行义务并节省了履行费用,这将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规则,扣除受损害方所得的利益,而不适用减损规则。
(3)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扩大。基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受损害方在损害发生后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包括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4)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于减损规则的具体措施
减损规则的措施主要有:
(1)停止履行。一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知道对方的对待履行将不会作出,该当事人通常应以停止履行来避免进一步的花费。停止履行是减损规则最基本、最初级的要求,它只是要求受损害方消极地不作为。
(2)替代安排。有的情形受损害方不仅应停止履行来避免损失扩大,还应采取合理的断然措施进行适当的替代安排。替代安排也就是要缔结替代合同,基于债权的平等性,缔结替代合同并不要求事先解除原合同。
(3)变更合同。为避免或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提出变更,只有相对方接受变更要约时,变更合同才可成为减轻损失的合理措施。
受有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在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过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关于适当措施的判断标准
《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里“采取适当措施”的关键是判断受损害方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减损规则的目的是要促使受损害方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判断受损害方的行为合理性标准有:
一是要在其行为时或应为行为时加以判断,而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
二是要看受损害方的主观方面而不应拘于行为的客观结果,只要受损害方在当时已尽心尽力了,即使客观上并没有减轻损失甚或增加了损失,仍然可以获得全部赔偿。
实践中,对于措施的合理性确定,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可能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单单考虑经济、及时性等因素。
四、关于可避免损失的司法认定
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在计算具体损害赔偿数额时,可避免的损失数额应予扣减。司法实践中,认定扩大的损失,需要确定受损害方应采取且能够采取减损措施的时间点。该时间点之后损失的产生,在受损害方的控制范围之内,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无关,即该损失与受损害方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徐某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出租人应否承担减损规则的义务。法院认为,承租人杨某自2009年1月10日起即欠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给付租金并按约支付滞纳金的责任。但在长达两年有余的期间内,出租人徐某明知杨某未生产经营且房租分文未交,仅数次发函催交租金,但直至2012年提起诉讼,始终未采取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等措施,其履约行为有违减损规则和诚信原则。【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0437号】
五、关于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第592条第2款将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作为两个单独的规则分别立法。从法律构造内容看,二者明显存在差异。减损规则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致使损害扩大,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过失相抵规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发生,或即使存在先后顺序,但其先后顺序不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而且,两种规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减损规则系根据当事人是否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判断责任承担,受损害方不一定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而过失相抵规则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承担范围,双方均负担责任。
参考案例一、某商业公司诉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111-004
【裁判要旨】:
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均无异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某商业公司是否负有在合同解除后及时收回系争房屋的减损义务,以及何时为某商业公司应采取减损措施的时间点?
租赁合同多处约定承租人逾期交还房屋的,某商业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并约定处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某商业公司作为专业经营商业地产租赁的公司,对于承租人逾期交还房屋的预见性较高。某商业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对系争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物品存放情况应知晓并明了,其在法院审理中抗辩因避免与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因装修的财产产生争议而未自行收回房屋,显然与合同条款设置及其解除合同时的主张相悖。诉讼中,某商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双倍租金、管理费标准主张长达10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可能存在追求高额对价的利益驱动。系争房屋的装修尚未完工,且某商业公司自2019年1月采取停电措施直至2019年11月。其间,某文化传媒分公司亦未实际占用系争房屋。某商业公司如在发出解除函后自行收回房屋,并无太大障碍。且某商业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自行收回了系争房屋,而系争房屋空关期间的状况并未发生变化,亦证明其在此前就可自行收回房屋。为防止损失扩大,某商业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收回房屋,实现资源充分流转利用。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为某文化传媒分公司向某商业公司交付房屋的期限逾期未交还的,某商业公司应及时自行收回。某商业公司作为专业的商业地产租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其对于自行收回房屋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及专业性。其次,在此期间恰逢春节,收回系争房屋存在人力物力方面客观限制。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确定2019年2月28日前应为某商业公司收回系争房屋的合理期间,系争房屋此后的空关损失系某商业公司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而产生的扩大损失,应自行负担。
【案例文号】:(2020)沪02民终3179号
参考案例二、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0-2-230-009
【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不因保险人参与处置受损货物而转移至保险人,被保险人仍应根据货物特性,妥善保管并处置受损货物,以防损失扩大。
【裁判理由】:
原告在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发生,被告对扩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在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发生,被告对扩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致使受损货物处于较高危险状态。作为专业木薯干进口企业,原告应了解木薯干特性及适宜存储条件,事故发生后,原告曾表示如果赔偿比率合适,货物可以拉回工厂进行晾晒处理,混杂好货继续使用,后因原、被告未对直接赔偿比率达成一致意见,故最终选取拍卖方式处置货物。可见货物并非仅能暂存于码头,仓库与码头均属于海关监管区,仓库更利于保管受损货物,原告作为案涉木薯干进口企业,有能力与条件将货物先行拉回仓库进行晾晒处理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置,而不是选择在多雨的夏季将货物搁置码头堆场,导致货物处于较高风险状态,这也是后续损失产生的根源因素。
第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货物在码头堆放期间采取合理保管措施。根据现场勘验,受损木薯干露天堆放在码头,货堆仅遮盖一层防雨布,防雨布部分破损,保管措施较为简陋。案涉事故发生时正值夏季,雨水丰富,该保管措施显然不能满足保管木薯干的正常要求。
第三,原告在拍卖买受人弃货后,放任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四,减损义务系被保险人法定义务,虽被告曾表示“我司组织并负责拍卖流程”,但在案涉货物没有全损发生委付的情况下,原告仍是货物的第一责任主体。被告没有义务组织拍卖其提议组织拍卖亦是为了加快货物处置进度,系防范被保险人处置货物不及时。从法律关系上看,原告委托被告对货物进行拍卖,被告未收取相关费用,组织拍卖过程亦无过错。案涉拍卖流程已经结束,最终因买受人弃货,货物被滞留港口,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拍卖风险及损失。
最后,案涉货物最终为全损状态,拍卖后产生的损失并非直接由保险事故导致,系木薯干自然属性、保管场所、保管方式、天气情况等多种因素导致,但原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是后续损失发生的根本原因。案涉受损货物已经成功拍卖,但买家最终未提取货物,而该事实也最终导致了货物后续损失,故拍卖后的损失的分担问题应在拍卖合同关系中进行评判,本案不作处理。
【案例文号】:(2022)苏72民初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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