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这些情形构成“自认”,不能反悔,千万别“踩坑”!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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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而法律赋予这种承认强大的约束力:一旦构成有效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也会直接将其作为裁判依据。
诉讼中如果不小心自认了,能反悔吗?
最高院在《杨雪平、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己方的陈述(自认),适用“禁反言”规则。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证据予以推翻,该不利陈述将被法院采信认定 。
最高院认为,
杨雪平于诉讼中明确自认已收取工程款1200余万元,然而在二审阶段,其却变更主张,以新的计算方式提出存在1587972元欠款。杨雪平将一审自认金额归结为仓促计算失误,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此前自认内容的有效证据,该行为明显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禁反言”规则,对于其先前作出的不利陈述应予以认定。鉴于案涉工程款收付情况复杂且杨雪平主张前后矛盾、举证不充分,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之处。若杨雪平日后取得新的有效证据,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那么,哪些情形容易 “踩坑”构成自认?
(一)“随口承认” 却不知是自认
庭审中对法官或对方的提问随意回应,可能构成自认。例如:
法官询问:“你是否在 2023 年 10 月收到过原告的催款函?” 被告回答:“好像收到过,但没细看。” 这一回答可能被认定为 “自认收到催款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抗辩无效。
(二)书面材料中 “不经意的表述”
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文件中的表述需格外谨慎。例如:
被告在答辩状中写 “虽然我逾期交房,但原告也未按约定支付尾款”,这句 “逾期交房” 的表述即构成自认,即便后续想证明 “未逾期”,也难以推翻。
(三)代理人自认:当事人需承担后果
委托代理人(如律师、近亲属)在授权范围内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例如:
代理人庭审时承认 “合同无效”,即便当事人事后主张 “代理人无权决定”,只要代理手续合法,法院仍会认定 “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 “承认” 都有约束力,以下情形不适用自认规则: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如自认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法院仍需调查核实);
(二)身份关系案件(如婚姻、亲子关系,自认 “不是亲生子女” 需结合亲子鉴定,不能仅凭自认认定);
(三)被迫或误解作出的自认(如能证明自认是被威胁、欺骗,或因重大误解导致,可申请撤回)。
周军律师提醒,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牢记:对任何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都应先核实证据,再谨慎表态,避免因 “随口一说”“笔下疏忽” 承担本可避免的不利后果。若对事实认定存疑,切勿凭主观判断作出承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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