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二审法院发传票却未开庭,仅作询问即判决程序违法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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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发传票给当事人,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那么,二审法院发传票却未开庭,仅作询问即判决程序违法吗?

最高院在《王兆祥、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二审法院发出开庭传票后未开庭审理,虽有不妥,但在已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且无新事实、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不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不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焦点之一是:法院是否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问题。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本案再审审查查明,本案二审不开庭审理已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二审在发出开庭传票后,未开庭审理,确有不妥。但并不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故王兆祥此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判断二审法院发传票却未开庭仅作询问即判决是否违法,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关键在于案件是否存在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若上诉方未能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且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那么法院不开庭而进行询问后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

2. 是否征得当事人同意

若当事人明确同意不开庭审理,那么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也具有合法性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考虑到时间成本、诉讼便利性等因素,会主动向法院表示同意以不开庭询问的方式进行二审审理 。

3. 询问程序是否规范

即便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进行的询问程序也应当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陈述意见;询问过程应当由合议庭成员主持,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发表观点的权利等 。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院未提前通知当事人询问事宜,或者询问过程由非合议庭成员主持,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表达意见,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

例如,在何某与方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二审中方某出具《欠条》形成新事实,此时二审法院应开庭审理。即便双方同意以询问方式审理,也应由合议庭成员主持。但该案二审仅由法官助理主持询问,最终高院认定此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

周军律师提醒,二审法院发传票却未开庭仅作询问即判决,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程序违法 。需要综合考量案件是否具备不开庭审理的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否同意以及询问程序是否规范等多方面因素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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