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包人破产的,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能否优先受偿?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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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若发包人因财务危机进入破产程序且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清偿问题将面临复杂的法律与程序挑战。
如果发包人破产的,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能否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保兵与天长市安思科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当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若农民工以承包人拖欠工资为由申报债权,该工资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范畴,依法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的清偿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债权是否符合优先受偿条件。
本案中,安思科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陈保兵对安思科公司享有的债权22800元,其性质属建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本案所涉价款为依建设工程合同所应付的价款,即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案涉陈保兵款项属于建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优先受偿。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从上述规定可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对普通债权而言,职工工资应优先支付,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工资理应更要获得保护。
第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等,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执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切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周军律师提醒,在发包人破产的复杂情形下,农民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操路径。通过准确把握职工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双重属性,灵活运用《企业破产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工具,农民工可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农民工及承包人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制定个性化维权策略,确保工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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