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网友提问

北京某运输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刘某将车牌号码为冀XXXX的现代牌汽车出售给运输公司,出售价款为500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将现代牌车辆转移登记到运输公司名下,之后一直由其进行使用。现双方因车辆被法院扣押发生争议,刘某能否请求公司偿还其车辆折价款?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式取得。本案中,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使用人为刘某,而机动车的登记人为北京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导致了“车户分离”,案涉合同的目的应为北京某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租赁给刘某使用,故双方行为实际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构成了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因此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与北京某运输公司签订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北京某运输公司应当向刘某返还案涉车辆,但车辆现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返还,故北京运输某公司应当对刘某予以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