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向张某借钱,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而发生诉讼的,出借人为该项诉讼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应由借款人承担。”后因刘某逾期未还钱,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请问法院会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没有在合同内容中明确约定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由债务人负担。通常来说,“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为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申请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系投保人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给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在目前的司法与经济活动中,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投保产生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非实现债权过程中的必要、合理费用。另,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可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的范畴。综上,张某要求刘某承担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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