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后二人离婚,约定房产归刘某所有,但房屋一直由张某居住。后刘某突发脑溢血,经法院委托鉴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弟弟刘某2和刘某3作为监护人。判决生效后第二天,刘某2和刘某3将房屋出售低价出售给了杨某,后刘某2和刘某3因损害刘某利益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请问与杨某之间的《购房合同》还有效吗?
也迪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就本案而言,《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刘某2、刘某3不仅并未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还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刘某合法权益的行为。刘某2、刘某3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监护人义务,而且也有违“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刘某2、刘某3代理刘某与杨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代理行为无效。代理行为无效,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还需结合杨某是否支付过购款,以及刘某2、刘某3 和杨某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判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