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一个和侵犯公民信息有关的法治新闻。

近日,广西防城港一男子发视频称,7月22日下午,他驾车在防城港市江山镇,途中和一辆奔驰车会车。因道路狭窄,他提前将车靠边避让,而对方却要求他倒车让路。他拒绝后,奔驰车驾车女子拿出一本证件称:“要不然,我就拿证了哦!”

“拿证吓我啊?”见该男子还不退让,对方直接报出了其家庭住址和姓氏。男子表示,他一直在外地生活,对方仅凭车牌就知道他的个人信息,怀疑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目前,他已向当地警方及12345热线投诉此事。

7月31日晚10时许,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警来到该男子父母家中,打电话要求他删除视频,向奔驰女司机道歉。

男子随后不得已录制了一份道歉声明,向对方道歉。

8月1日,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发布情况通报:8月1日上午,有网民及媒体发布视频称“会车遇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删帖道歉”。公安机关已密切关注有关情况,现已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感谢舆论和公众对我们执勤执法工作的监督。

 广西奔驰“亮证”姐到底是什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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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奔驰“亮证”姐到底是什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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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奔驰“亮证”姐到底是什么身份?

这件法治新闻,我颠来倒去看了几遍,一时还以为自己看错了。

侵犯公民信息、该受到治安处罚、需要赔礼道歉的,难道不是奔驰“亮证”姐吗?怎么变成当事人了?

下面说一下我的看法。

1、奔驰“亮证”姐行为的性质

无论奔驰“亮证”姐什么身份,都没有任何权力在处理私人纠纷的时候,滥过公权力(无论这种公权力是属于她本人,还是她的关系人)获得对方公民信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奔驰“亮证”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警方处理的问题

警方的处理简直就是教科书级别的灾难性的处理。

一是错,这么是非分明的事情,怎么能凭借奔驰“亮证”姐的一面之词去上门警告当事人,倒打一耙,用侵犯奔驰“亮证”姐的隐私,将受到拘留来说事呢?一个疑似公职人员的大姐,与他人会车发生纠纷,不知使用了什么违法手段,滥用了什么警务职权,根据对方车牌号就“开盒”别人,这是极其错误的违法行为,民警怎么这点是非法治观念都没有?

二是慢,事情发酵以后,应该快刀斩乱麻,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作出处理,向社会公布奔驰“亮证”姐的真实身份和处理结果。这种事情,一天足矣,才能迅速平息,结果到现在还在查。

三是糊,记者也好,群众也罢,打电话关心事情的处理,就要认真回复,结果要么假装电话信号不好,要么说奔驰“亮证”姐的真实身份“视情况公布”,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和说辞的后果会有多糊。

3、奔驰“亮证”姐的真实身份是什么

先说推测结果:应该是当地公安边境管理支队的一名警务人员。

理由一:敢于亮证,那就是有证,应该在在编公职人员。

理由二:有能力立刻通过车牌号查到公民信息的,大概率是手持警务通。

理由三:发布《情况通报》的单位也很奇怪,是当地公安局的边境管理支队。一般来说,调查主体应该是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或者治安支队、交警支队等,以边境管理支队为主体进行调查相当罕见,不过如果奔驰“亮证”姐是该单位工作人员,倒也合理。

前几天刚刚看到举报武汉大学杨同学硕士论文学术不端的网友被警方上门警告,今天又看到异曲同工之妙的倒打一耙式的上门警告。

作为一个有十六年警务工作经历的LSP,真的觉得,现在民警的素质都这么低的吗?还是公务员招收分数线降低了?

最后,不管怎么说,期待当地警方尽管调查清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