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 引发的纠纷案件。☞
甲、乙本是好友,经中间人介绍,甲将自有小产权房出售给乙。因当时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无法办理过户,双方仅完成房屋交付。后乙又将房屋转卖给丙,但房产证仍登记在甲名下。后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只需补缴费用即可过户。然而,甲却要求乙补偿房屋升值部分的差价,否则不协助过户。协商无果后,丙将甲、乙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甲、乙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自担。
经法院审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乙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今案涉房屋过户条件已具备,甲和乙作为房屋交易链条中的前手出卖人,均负有协助丙办理过户的附随义务。房屋升值属于市场行为,甲以补偿为附加条件拒绝过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共同协助丙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丙负担。
来源:洪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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