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三起“收钱未用权”的典型争议

案例1:朋友馈赠还是权钱交易?
甲为某公立医院心内科主任,其朋友乙因感激甲在生活上的帮助,赠送其5万元。甲收受后未利用职务为乙谋利。半年后,乙因孩子升学问题请求甲帮忙,甲利用主管医疗设备采购的职权,帮助乙关联的医药公司中标,并再次收受乙3万元。

案例2:信息撮合的佣金争议
银行职员丙在工作中获知某企业融资需求,牵线其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并收取佣金8万元。丙无贷款审批权,仅利用工作环境积累的人脉促成交易。

案例3:公车私用还是企业垫资?
某公司董事长丁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合同后,对方提供15万元用于购车。丁将车辆登记于公司名下并用于公务,未私自占有。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案例1结果:首次收受5万元不构成受贿(因无职务关联),后续收受3万元并谋利构成受贿。

理由:受贿罪需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利”。首次收钱纯属朋友馈赠,无职权介入;后续行为则形成权钱交易。

案例2结果:丙无罪。

理由:利用“工作便利”(如人脉信息)而非直接职务权限撮合业务,本质属居间佣金,不符合受贿罪中“职务便利”要件。

案例3结果:丁无罪。

理由:车辆登记于公司且用于公务,无个人非法占有故意;款项性质为“企业垫资”而非贿赂。

三、法律分析:职务便利是罪与非罪的核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厘清“职务便利”的边界。
1. 何为“职务便利”?
指行为人基于职权直接控制、管理或决策某项事务的能力(如审批权、签字权)。若仅利用工作环境衍生的信息、人脉(如案例2),属“工作便利”,不构罪。

2. 无谋利意图的收钱如何定性?

  • 友情馈赠:收受财物时无具体请托事项,双方有正常人情往来(如节日赠礼),不构罪(案例1首次行为)。

  • 事后退还款项:收钱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且无谋利承诺,不构成受贿(如当日退款案例)。

3. 主观故意缺失的脱罪空间
行为人被欺骗收受财物(如谎称劳务报酬),或被胁迫且无受贿合意,可主张无犯罪故意(案例3。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满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

  •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3条:无实际谋利行为且无承诺的“感情投资”,不视为受贿。

四、风险防范指南

企业及高管需警惕以下风险点:

  1. 区分职务与工作便利:员工撮合业务时,避免介入职权管辖范围(如审批、决策环节)。

  2. 规范人情往来:对超出正常礼仪标准的财物(如单笔超3万元),需申报或拒收

  3. 完善财务流程:业务佣金、垫资等款项需签订合同、留存凭证,避免与个人收受混淆(如案例3)。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细节可能影响定罪方向。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