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虽为新规却早已有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9.1实施)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譬如天津、山东等地便持有与司法解释相同的观点,劳动者承诺或约定放弃缴纳社保无效,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津人社规字〔2023〕7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疆
《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十一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山东烟台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十五、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协议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而浙江、江苏等地则认为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十一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江苏(虽然废止,但仍具有参考意义,实践中仍有多个地区持有相同观点,譬如徐州中院(2024)苏03民终667号,无锡市惠山区(2024)苏03民终667号等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此次司法解释出台是统一了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对已经实行的地方不受影响,主要针对的是尚未实行的地方。
二、未缴纳社保或不缴纳社保有约定就是错。
本次解释明确的是双方有约定或劳动者有单方承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缴纳导致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付。换而言之,倘若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不排除个别地方法院仍会审查未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具体原因,这就意味着该款规定没有一刀切的表示法律后果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
例如广东省则明确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需要给用人单位合理期限,若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12〕284号(虽已废止仍具有参考意义。))
譬如有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示已在老家缴纳社保无需再缴纳,劳动者上一家单位未退出社保缴费,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保、因当地人社原因未及时缴纳等劳动者原因或其他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
故而,在理论上用人单位或仍有一定操作空间。
三、分歧仍存,有待统一。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缴纳导致产生滞纳金的部分司法解释却只字未提。对此项部分实践中仍持有不同的观点,北京则明确表示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负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依法就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保机构均可以依法向缴费单位加收滞纳金,而且该滞纳金只是针对缴费单位征缴,并未赋权社保机构对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参考案例:(2024)京0116民初9766号
广东则认为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田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结合田某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的时间及在离职之后要求希拉利公司补缴社保费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田某对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因补缴产生滞纳金同样存在过错。综合全案,希拉利公司、田某应按照各自承担社保费的比例对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承担滞纳金。经一审法院核算,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希拉利公司和田某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合计为92168.5元,其中田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为20372.7元,希拉利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为59874.21元。故田某应承担的滞纳金计算为13234.45元。
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23902号
由此可见,在既往的裁判规则下,承诺或约定不缴纳社保的裁判规则,不仅体现在是否支持经济补偿的问题上,同时也反映在是否支持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的问题上。
这一点相信最高院在推出正式文之前是明知的,但是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没有完全统一上述分歧,故而不排除个别地方仍会继续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因此劳动者在维权时仍需要予以谨慎对待,用人单位或仍能依据地方规则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滞纳金的部分。
四、施行时间与溯及力问题
鉴于司法解释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在此之前一审按照前述否定观点,以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后,又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判决不支持经济补偿,那么2025年9月1日后案件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能否依据司法解释二予以改判?
又或者,劳动者在2025年9月1日前入职,发生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2025年9月1日后,劳动者再以单位未交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否支持?
笔者认为,理解溯及力这一原则的关键在于明确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明确劳动关系下的约定是否能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的规定。通常,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化和细化,其溯及力原则往往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精神。这一原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旨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对于约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在这一层面上当事人是有预期的,倘若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那么二审法院或可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改判,即产生笔者预期产生的另一种裁判规则,在不违反司法解释二的情况下予以酌定。(具体可参考,《》)
倘若该司法解释属于对劳动关系法律框架下条文的解释——司法解释含有社会法的性质,且是社会,鉴于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而地方法院出台的司法裁判规则并不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不产生预期作用,那么司法解释属于对劳动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此时二审法院亦应予以改判。
五、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第一,拆分工资有风险。
网上已有所谓的高人给出方案,可以将劳动者的工资拆分成社保补贴和基础工资。笔者认为这属于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倘若双方未协商一致,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另外,拆分工资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倘若经折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样会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最后,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查明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如实发放了社保补贴,即社保补贴是否明确、社保补贴的具体数额,倘若经查法院发现系用人单位事后逼迫劳动者予以补充的,仍有不支持的法律风险。
第二,对有意向不缴纳社保的新入职劳动者告知不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虽然新规已确定,但《民法典》对约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的,在尚不明确法院裁判规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此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明并非自身过错导致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从而减轻自己面临的法律风险。
对新入职的劳动者明确一个月内无法办理缴纳社保手续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在职的劳动者,需要尽快熟悉当地社保缴费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用工成本,或咨询专业人士寻求更好的用工形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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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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