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骑电动车下夜班途中被洪水给冲走了,直到水位下降后才发现了男子的遗体。公司得知后,为男子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了拒绝。人社局认为男子的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即便构成交通事故,也是男子承担主责,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法院怎么判?
据闪电新闻8月5日报道,在2025年7月21日晚上,当地突降大暴雨,一直持续了2个多小时。
当地防汛工作人员担心会出现洪涝灾害,于是立即组织人在重要路段拉上了警戒线。期间不少市民打算通过,但都被劝返了回去。
晚上22时许,路面已经被洪水淹没,这时男子纪某突然骑着电动车驶入警戒线范围。
工作人员见状立即上前阻止,可纪某不听劝,他不顾工作人员阻拦强行闯卡,结果因为水流太大,导致连人带车被冲倒在地上。
工作人员立即叫来一辆铲车,试图救下纪某,但等铲车赶到时,纪某已经不见踪影了。工作人员是眼睁睁看着纪某消失的,他感到十分愧疚。
等洪水退去后,当地领导安排了救援任务,最终在一处坑里发现了纪某的遗体。
纪某生前工作的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对纪某的家人进行了慰问,随后为纪某申请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社局认为,纪某是在下班期间受到洪水灾害而死亡,且纪某经过的路段已经设置了警戒线,工作人员也出面劝阻了,是纪某不听劝阻导致了自己涉险。
同时,纪某遇难一事并不算交通事故。即便交警认定为交通事故,那纪某的责任也应当是主责或者全责,这不符合规定中所要求的次责或无责条件。
综上,纪某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在工伤认定被驳回后,纪某的家属便在公司的建议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调查发现,纪某一案中有交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当地交警队认定纪某的情况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交通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这个结果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不存在责任划分问题。
也就是说,交警队认定纪某虽然未听劝阻进入危险区域,但他主观上肯定是不想遇到洪水的,但奈何洪水水流快,超出了他的预计。
其次,纪某的家属认为,事发当时是深夜,路上虽然有警戒线,但并没有设置危险标志,更没有安排人员值守,直到纪某闯入涉事路段后,才有工作人员劝阻,这是防汛工作者的过失。
因此,纪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
经过一番谈论后,法院认为纪某的情况比较特殊,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确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且纪某并非全责或主责,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故判决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人社局对这样的判决不服,认为纪某骑电动车直接冲入了洪水中,并非在道路上行驶时受到事故伤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人社局还认为,纪某不顾劝阻闯入洪水中,是对自己生命权的放弃。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纪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人社局申请了再审,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申请撤销。
那再审法院会怎么判?
再审法院认为,事发当晚正下着大暴雨,纪某是正常下班,且经过的地方正是其平时回家的路线。
虽然纪某穿过了警戒线,但由于暴雨加上天黑导致视线受阻,使得他无法准确判断前方的路况以及危险性。
因此,人社局主张纪某存在自残或自杀的行为并没有事实依据。
再审法院还认为,既然交警队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这说明纪某的情况符合在上下班路上的特征。即纪某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终,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人社局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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