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力(化名)于2012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

2020年5月15日丁力与冯总在冯总办公室为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冯总让丁力“滚”,丁力就此离开公司未再上班。

同年6月9日,公司以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解除合同决定。随后丁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丁力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老板说“滚”,无证据证明是滚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构成旷工,主张赔偿金依据不足。丁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丁力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丁力到岗,亦未因丁力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丁力沟通时,也没有要求丁力来上班。

结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与妻子冯程至公司向冯总提出“要上班”,但冯总“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丁力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其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

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在丁力多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冯总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丁力上班。

这种情形下,丁力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丁力旷工。公司以丁力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原审法院所做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丁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00元。

新闻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点时新闻、工人日报

「法律评析」

中文的博大精神会使得「滚」具有多重含义,通常而言不能断章取义的将滚直接定义为用人单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情景一:

老板:张三,上个月业绩怎么这么差?你给我解释一下。

张三:老板,这不是您安排我做公司的新产品吗?目前还在上升期,这个月就能看到效果了。

老板:这不是废话吗?给我滚。

情景二:

张三:老板,我家里还有老婆小的要养,这个月的工资该约定该发了。

老板:张三,上个月业绩怎么这么差?去财务那拿了工资,给我滚。

上述两种情景,张三皆录音了。情景一老板口中的「滚」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故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对于该等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

情景二老板口中的「滚」具有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劳动者仅凭录音仍有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根据本案的情况,我们可以清楚得看到,丁力除了证明“滚”之外,还向法院提交了其他证据,例如夫妻共同前往公司沟通的证据、用人单位事后以旷工为由解除的通知书。据此,二审法院的判决结合了上下文以及事后双方的行为来做出的综合认定。

换而言之,二审法官并没有机械的做出认定,而是探究“滚”字背后双方各自认为的态度,即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谁明显具有过错。

根据本案的判决结果,相信很多劳动者就能清晰的知道,以后面对老板的“滚”该怎么办了。

另外,对于本案劳动者来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解除之日并非是劳动者回家等待的日期。故而在此期间,劳动者还可以主张正常的工资报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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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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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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