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9月1日起全民必须缴社保”的说法在坊间流传,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经核查,此说法存在显著误读。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这并非一项全新的“社保新规”,而是对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的共识进行规范性确认,其核心在于重申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强制性义务不可通过“私下协议”规避。
围绕社保的讨论,最终无可避免地落在一个根本性问题上:在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与企业、个人现实经济压力之间,社保费用的承担机制如何优化?钱,究竟该由谁出、怎么出?
第一、司法解释的真相:并非新政,而是对既有规则的强化
必须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性质在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各级法院审理案件,而非制定新的社保政策。社保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其法定职责在于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本次司法解释的第19条,其核心意义在于:
重申法律强制性: 它清晰地宣示了《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强制参保缴费的规定具有不可协商性。劳动关系一旦建立,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否定“自愿放弃”效力: 它彻底否定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此类文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签署,均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约定。
固化司法实践: 实际上,在本次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多年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早已将此类“放弃社保承诺”认定为无效,并支持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或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诉求。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将这一成熟的司法实践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因此,“9月1日起社保新规实施”的说法并不准确。真正的新变化是司法解释的生效,而非社保政策本身发生了颠覆性改变。强制参保的要求,尤其是对城镇职工而言,是早已存在的国家规定。
第二、逃保“默契”的背后:难以承受的经济账
既然强制参保是既定法律,为何“自愿放弃社保”的现象,尤其在中小民营企业中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得部分企业与低收入员工在特定情境下形成了看似“双赢”实则隐患重重的“默契”。
企业的成本压力: 为员工缴纳社保,意味着企业在支付工资之外,还需承担一笔可观的“五险一金”单位缴费部分。以上海市当前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仅“五险一金”一项,单位每月需为每位员工额外支出2033元。对于利润微薄、现金流紧张的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处于初创期或经营困难期的企业,这是一笔不小的刚性支出。
员工的现实考量: 对于员工而言,缴纳社保意味着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同样以上海最低基数为例,员工个人每月需承担约910元的社保费用。对于月收入本就不高的群体(例如月薪5000元),扣除社保后,实际到手收入仅为4090元。这笔被扣除的费用,直接影响其当期的可支配收入和生活质量。
“双赢”假象的诱惑: 于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模式出现了:企业提出,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可能将本应承担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中的一小部分(比如500元)以“补贴”或“涨薪”的形式返还给员工。结果可能是:
员工:名义工资从5000元“涨”到5500元(忽略个税),且无需扣除910元个人社保费,当月实际到手5500元,比正常参保(到手4090元)多出1410元。
企业:名义工资支出5500元,省去了2033元的单位社保缴费,实际人力成本比正常参保(7033元)降低了1533元。
表面看,员工到手多了,企业支出少了,似乎皆大欢喜。但这是一种建立在规避法定义务、牺牲长远保障基础上的脆弱“平衡”。
第三、回归合规的困境:成本分摊难题凸显
随着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本次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逃避缴纳社保的空间将被极大压缩。
然而,当企业必须依法为所有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时,一个现实而尖锐的问题立刻浮现:由此增加的成本,最终将由谁来承担?
企业可能的应对: 在整体经济环境承压、企业利润率普遍下滑的背景下,中小民营企业消化额外成本的能力有限。
它们最直接的应对方式,很可能是在招聘时降低名义工资水平,或在现有员工调整薪资时将部分社保成本转嫁出去。
例如,前述月薪5000元的岗位,若强制合规缴纳社保,企业总成本为7033元。为了控制总成本不变,企业可能将名义工资降至4500元左右,这样员工扣除个人社保910元后,实际到手可能不足3600元。员工的实际购买力反而下降。
员工的短期阵痛: 对于依赖当期现金流的低收入员工,从“高现金”模式切换到“正常参保”模式,意味着每月可自由支配的收入锐减。即使企业没有直接降薪,个人承担的部分也是实实在在的支出。这对于维持其基本生活可能构成挑战。
结构性的矛盾: 这揭示了社保制度面临的一个深层次结构性矛盾: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覆盖范围扩大、待遇提高)需要坚实的资金支持,而这笔资金的来源(企业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在特定发展阶段和特定群体中,可能构成显著的负担。当前,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大、部分劳动者收入水平低的现实,使得社保缴费义务的刚性要求与微观主体的承受能力之间产生了张力。
结尾:破解之道在于平衡与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第19条并非要求“全民”新参保,而是为保障劳动者社保权益筑起更坚实的法律屏障,明确宣示“放弃社保协议”的无效性。其施行有助于规范用工市场,维护社保制度的严肃性。
然而,围绕社保的讨论,绝不能止步于“必须缴”的层面。“谁出钱”才是触及核心的难题。
强制合规只是起点,如何更科学、更公平地分担社保成本,缓解合规带来的阵痛,才是关键:
对企业: 需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合规企业的税费负担,提供过渡性政策支持(如针对困难中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优惠),提升其盈利能力与承担能力。严厉打击恶意欠保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对制度设计: 需持续优化社保费率结构,在确保基金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更合理的费率水平与分担比例。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精准支持,如提高社保补贴力度。
对个人: 需加强社保知识普及,让劳动者深刻理解参保缴费对抵御未来风险(养老、医疗、失业等)的极端重要性,引导其树立长远保障意识,即使短期利益受损也支持合规。
社保是国家运行的稳定器,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既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充分考虑经济主体的现实承受力,在强制性与灵活性、长远保障与当前负担之间寻求最优解。唯有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形成合力,建立更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才能真正化解“钱由谁出”的难题,让社会保障制度行稳致远,惠及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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