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须恪守法定主义,其范围严格限定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申请执行人无权擅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凡超越法定情形者,法院应依法不予准许。若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予以解决,不得径行在执行程序中请求裁定未举债配偶承担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使其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在本案中,某村委会与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债务发生在唐某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未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自然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除非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但这属于裁判规则,并非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因此,债权人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解决,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某村委会要求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简要分析

此案例明确了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严格限制,即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通过该案例,法院强调了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严谨性和合法性,防止了执行程序的滥用,同时也保护了未举债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一裁判意见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规范执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