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6日,某患者家属向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患者于2018年5月10日入某医院接受甲状腺癌切除术,后因窒息进行抢救。患者住院期间,该医院存在集体伪造、篡改病历等行为,进而拖延治疗致患者伤残。

2019年11月18日,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调查答复:针对“处理临时医嘱时间逻辑矛盾”的诉求,已向该医院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针对“处理《麻醉前谈话记录》非本人签名”的诉求,当事医生否认代签名,建议投诉人进行笔迹鉴定;针对“处理医嘱处理模块无留痕功能”的诉求,已向该医院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0年4月29日,该患者家属再次就“冒充签名”等事项向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经与该患者家属电话核实情况,并要求其补正材料及明确诉求后,该卫生健康委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对相关医师、护士及医院委托代理人等进行询问,查看有关医师、护士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非计划再次手术讨论总结表等材料。

2020年6月12日,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答复:针对“处理医务人员涉嫌冒充患者签名”的诉求,根据目前的证据仅能初步判断患者未在《麻醉前谈话记录》上签名,但尚无足够证据证明是院方医务人员冒签,故该项诉求未查实。

该患者家属不服,将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诉至法院。同时,以医疗损害为由,将该医院诉至法院。两案分开处理,本文仅讨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该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答复,判令其重新依法调查取证,并重新作出答复。

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该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该患者家属的投诉后,依法予以立案受理。针对投诉事项,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核实有关材料后认为,该医院医务人员涉嫌冒充患者签名的情况未查实,并以书面形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该患者家属。

一审法院认为,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回复内容与调查处理结果一致,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该患者家属的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针对投诉事项,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核实有关材料后认为,该患者家属在投诉时未提供充分明确的线索信息,缺少明确具体的签名对象指向,存在线索不具体的情形;结合医疗救治中的实际情况,除了医生及患者,是否还有其他人员在《麻醉前谈话记录》上签名的可能性亦未被排除;根据现有调查,认定该医院医务人员冒充患者签名尚缺少客观事实证据。同时,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表示,如果患者家属有明确线索或相关民事案件有进一步结论时,仍可以依法投诉,其可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该患者家属无法查实该医院医务人员冒充患者签名问题,并无不妥。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案件评析】

在投诉举报类案件中,医患双方常常各执一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准确认定双方行为的真实性较为困难。因此,一般需要投诉人自行提供证据资料。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据此,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立案条件包括初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事实依据来源可靠等。

结合行政效率原则及司法实践判例,鉴定意见等证据应属投诉人提供的具体线索信息。在对现有证据进行收集和查证后,若认为尚缺少客观事实证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告知投诉人调查结果,并向其表示若有明确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意见的,仍可依法投诉。

以本案为例,争议焦点在于《麻醉前谈话记录》上的签名。本案中,患者家属没有提供明确签名对象的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据材料,仅凭口头陈述,故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尚难认为事实依据来源可靠。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已有证据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无法查实,并无不妥,属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

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万里涛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管仲瑶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