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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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劳动争议纠纷公司账户被冻结,劳企双方深陷“零信任”僵局。一边是劳动者怕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坚决不肯解冻账户;一边是资金被冻结,公司遭遇现金流短缺……面对这一难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创新探索执前保全扣划新机制,解除了双方顾虑,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日前,在一家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老王,收到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老王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官司未打,担忧先至。

老王寝食难安:“要是公司悄悄转移财产,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怎么办?”

仲裁及一审均支持老王的诉求后,公司上诉。二审开庭前,老王坚决要求——冻结公司账户里相应存款,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合议庭审查后,确认申请合法,一纸裁定冻结了公司相应银行存款。

审理中,合议庭察觉到利益衡平的难处:一边是老王亟待维护的合法权益,一边是公司经营困难的现实窘境。经过合议庭反复耐心沟通和释法说理,双方就调解协议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老王仍心有余悸:“万一公司拖着不给,赢了官司却空欢喜一场?”

他坚持:调解协议必须加违约金条款,且必须等钱到手才解冻账户。

公司负责人则愁容满面:“这几年太难了!账户里相应存款被冻着。现在还要额外凑现金付款,能不犯愁吗?”

公司虽承诺按时付,但对“违约金”条款坚决不同意。一时间,调解陷入僵局,又是一场新的“拉锯战”。

怎样才能彻底打消双方顾虑,打破目前的僵局?合议庭成员紧急头脑风暴。

法官想到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提出“是否可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就本案已保全款项直接扣划调解协议项下款项?”

合议庭迅速研判、论证,一条创新路径豁然开朗:探索“执前保全扣划”新机制! 由民事审判庭审查后,以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直接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当合议庭将这个“一步到位”的破局方案详细告知双方时,双方积压的焦虑瞬间消散,立即签署了调解协议并要求在保全款项中由法院直接扣划调解款项。因为吃下了“定心丸”,劳动者随即提交了扣划申请和解封申请。

司法创新举措落地:

出具调解书;

扣划已冻结的公司账户内相应钱款至老王指定账户;

立即解封公司其余被冻结款项。

效率见证温度! 仅仅两天后:老王账户“叮咚”到账! 悬着的心彻底放下。公司账户“解冻”成功! 宝贵现金流重获生机。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执前保全扣划,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立案执行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已被保全的无需变价的财产中进行扣划,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且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等。

本案中,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首次应当事人申请,以直接在保全款中执前扣划方式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通过将执行环节依法、高效、精准地“前移”,充分延伸保全制度保障功能,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到“权益兑换”的无缝衔接,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和当事人诉累,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实质性化解,使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可感知、更高效的方式得以实现。

这场“无痛”解纷的背后,实则是对司法温度与市场秩序的双重守护。该举措既让劳动者的赔偿金快速落袋,又为企业留足了重整旗鼓的空间,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多元高效解纷体系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

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文:陈美娟

值班编辑:郭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