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太太年迈体弱,就让在广州工作的女儿辞职回来,母女签订协议,她把490万卖房款给女儿,女儿承担她养老和丧葬费用。以及租房费用。女儿支付3年房租后,一次性为母亲交20万养老院费用,不料老人只住了5个月就坚持租房。女儿提议用养老院费用抵前2个季度的租金,老人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要求女儿返还490万。法院判了!

8月7日,旅游广播报道一起母女赠与协议纠纷。

靳大妈生活在北京。独女吕某在广州工作。

吕某每年春节回来一次,平常母女俩靠电话和微信联系。

年轻时,靳大妈生活能自理,寂寞时可以找老姐妹聊天,没感觉孤单。

随着岁月流逝,她感觉身体不如从前,就想让女儿回来照顾。

但她也知道,女儿一旦辞职,没了收入来源。生活质量和水平肯定要下降。

她思虑再三,决定卖掉房子,把卖房款给女儿,作为女儿辞职的补偿。

2021年4月,她把房子卖了490万。

2023年12月21日,吕某拟定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约定三条:

第一,靳大妈把490万卖房款给女儿,吕某承担母亲养老的生活费和看病费用。

第二,因老人房子已经卖掉,吕某要承担母亲的租房费用和老人去世后的丧葬费用。

第三,本协议一旦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撕毁协议,不得解约。

协议签订后,双方签字摁指纹。

之后,吕某带母亲去租房,她出租金,母女俩感情融洽。

后来,吕某一次性支付20万,把母亲送进养老院。

谁料靳大妈只在养老院住了5个月,就坚决出来,继续租房居住。

母女俩也在此时有了裂痕。

吕某打算用养老院费用抵押租金,但老人不肯把钱退给她。

靳大妈看女儿不出租金,心里生气呀,她一次性给女儿490万,女儿承诺为她租房,可女儿只出了三年租金,就不肯再出钱。

她气女儿言而无信,多次在微信上催促,最终女儿只给她支付2024年第四季度租金,前面六个月,却始终没出钱。

老人感到寒心,这才刚刚开始,女儿就这样,以后更指望不上。

愤怒的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要求女儿返还490万。

吕某没想到母亲竟把她告上法庭,想到她为母亲辞职,工作没了,还被母亲起诉,她也很委屈。

亲生母女对簿公堂,让人唏嘘。

因为打官司打的是证据,靳大妈提交了她和女儿的聊天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女儿没有履行抚养协议,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既然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违反了赠与协议约定,她就有权利撤销赠与。

吕某不甘示弱,也提交了三份证据。

第一份,她从广州回来后,自己单独居住,平日给母亲购买食品衣服,支付房租。负责生病住院保姆等开销,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第二份,她为母亲支付2021年7月到2023年7月的房租截图。

第三份:吕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她给母亲支付20万养老院费用。

吕某认为,她对母亲已经尽到赡养义务,她一直在履行协议约定。

她为照顾母亲,失去了工作,母亲以她违反协议约定撤销赠与,对她不公平。

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吕某是否对母亲尽到了抚养协议中的赡养义务?

第一,两人签订附条件的赡养协议,约定吕某对靳某有赡养义务。

第二,吕某作为女儿,即便没有赠与协议,她对母亲也有赡养义务。

吕某虽然有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她对老人尽到一般赡养义务。

第三,现有证据证明,吕某没有为老人支付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

根据转账记录显示,2024年8月26日,吕某给母亲转账16,200元,支付第四季度租金,但是她没有支付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吕某对靳某有赡养义务却不履行。违反了协议约定。老人要求撤销赠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撤销赠与协议,判令吕某返还给老人490万。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老人实际给吕某480万,从而改判吕某返还给老人480万。

有人认为靳大妈自私,让女儿辞掉工作,从广州回北京专职照顾。之后又反悔并要回赠与款。

有人猜测,是老人不听女儿安排,交了20万养老院费用,只住了5个月出来租房住,女儿拒绝支付租房费用引发的纠纷矛盾。

但女儿其实做错了三点。

第一,她作为一个成年人,既答应收钱负责母亲养老,却又想把母亲送去养老院,违反协议在前。

第二,即便她准备让母亲去住养老院,应该先征求母亲同意,可暂时少交钱,看老人是否适应?

第三,20万养老院费用,靳大妈住了五个月。还剩下十几万。即便母亲不退给她,她也应该继续为母亲租房。

因为母亲给她的是480万,因为母亲只有她一个女儿,早晚还是她的。

退一步说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即便老人不给她钱,女儿也应该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