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货轮在外国海域发生船舶碰撞、在外国港口卸货出现货损产生纠纷,各方当事人却要选择在中国的海事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是何原因?如何用中国海事司法的“东方经验”为外国当事人重新架起合作桥梁?如何在“多国多港”熠熠生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7日)发布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解读我国涉外商事海事调解的“东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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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促稳保障各方共赢

2022年7月13日,新加坡某航运公司签发清洁提单,由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所有的轮船将240包七水硫酸镁从中国辽宁鲅鱼圈港运往智利瓦尔帕莱索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为智利某农业公司,提单背面争议管辖条款为船旗国管辖或者承运人和货方协商一致的国家/地点管辖。

主审此案的大连海事法院法官闫婧茹:2022年10月15日,这艘轮船在目的港卸货过程中发生船舱进水,导致货物受损。智利某农业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9万多美元。

智利某农业公司选择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后,两被告均主动应诉,明确表示希望由中国法院解决纠纷。

闫婧茹:本案三方当事人均是外国法人,法院向各方阐明中国的调解制度,建议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纠纷,获得各方同意。合议庭组织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顾虑,快速确定各方争点和关注利益;释明中国法下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案例,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产生合理预期,缩小各方分歧;引导各方当事人合理评估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充分认识调解解纷优势,促成各方达成和解。

法院引导各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和解协议,最终,智利某农业公司于签署和解协议当月收到足额和解款项后撤回起诉,其在递交撤诉申请时由衷表示:“中国海事法院值得信赖!”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一级高级法官李伟:这个案子充分体现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赖与认可。是中国法院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公心、释法说理的耐心和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诚心赢得各方高度认可,为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当事人带来不一样的解纷体验,展现了中国司法制度和“东方经验”的优势和独特魅力,是我国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又一成功范例。

东方经验在“多国多港”熠熠生辉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外国船舶在外国海域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首次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事情还要从两船发生碰撞说起。

主审此案的宁波海事法院法官王佩芬:2021年7月,舟山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案涉货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锚泊时,被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光船租赁的巴拿马籍船舶碰撞,造成案涉货轮船艏及右舷受损。这艘船舶在碰撞地临时修理后返回中国,在舟山港卸货,后前往山东石岛港修理。舟山某航运公司起诉到宁波海事法院,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燃油损失等共计160多万美元。

案件进入诉讼后,双方对本次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合议庭认真研读500多页中英文案卷材料,先后两次高效规范组织开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在充分检索航行船与锚泊船碰撞案件的基础上,整理汇总出同类案件相关赔偿标准,运用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对航运市场的分析判断,启发当事人逐步缩小差距。

王佩芬: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帮助双方尽快达成一致,合议庭主动联系外轮船东所在地的某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并抓住协会理赔联系人赴中国公出的机会,组织协会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宁波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全额自动履行。

此案是发生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涉外海事纠纷,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法院以及我国海事法院对本次船舶碰撞纠纷均具有管辖权。当事双方基于对中国海事法院司法能力的信任,协商一致主动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法,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最高法法官李伟:这个案子通过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探索人民法院引导、船舶航运相关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涉外海事纠纷化解模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抵御风险、维护航运健康发展的引领作用。调解这一“东方之花”正在“丝路海运”航线上绚丽绽放。

创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中国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诉讼仲裁调解衔接+专家辅助调解+行业指导”等涉外解纷模式,创新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化解了一批重大复杂的跨国商事海事纠纷。

李伟:有效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中华传统“和合共生、美美与共”的东方智慧漂洋过海,逐步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海事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来源:中国之声

审核丨黄艳辉

责编丨严怡娜

制作丨肖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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