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值得注意的是,“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是指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而非行为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后的实际所在地。此外,网络赌博活动中,参赌人必须会利用赌博网站上传、下载或传输信息。仅静态浏览赌博网站的网页,不属于实施网络赌博的行为。因此,仅仅被动接受信息的网络用户所在地不是《意见》规定的“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

实践中,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且共同作案人往往也来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在实际办案中可能造成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管辖争议或者互相推诿,从而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对进入起诉或审判诉讼程序而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受案单位可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而不再移送其他司法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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