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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上午,在湘阴县经营家具店的肖新良刷到一条短视频,视频为30秒未剪辑的消防车救援画面,四行醒目的白色繁体字“三井头步行街在四楼上做事的一个人,滴到二楼的一个做事的人身上两人一起受伤了”。
据报道,视频中的事故发生在湘阴县弼时街,有人从4层坠落到2层楼体外置脚手架平台上,消防员正在组织救援。视频发布时,湘阴县老城区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整改内容包括统一门面房广告招牌样式等。
肖新良说,当时他自然而然地认为,有人坠楼必然是因为楼房建筑质量不达标。于是他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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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12字的评论收到了6个点赞和1条留言,IP属地显示为湖北的网友“蒋建良”在肖新良的评论下留言“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
这个“他”,说的就是当时的湘阴县委书记李镇江,统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开始的。
令肖新良没想到的是,湘阴县公安局以他发表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告知他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他处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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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天道好轮回。
公开资料显示,李镇江于2021年任湘阴县委书记,2024年7月被“双开”,当年10月,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镇江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如果李镇江没有落马,这个案件的最终结局会是什么,我们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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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是寻衅滋事,这明明应该是侮辱或者诽谤才对。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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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湘阴公安机关不用侮辱或者诽谤而用寻衅滋事呢?
理由很简单,因为有《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年4月3日)明确规定,切实提高对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能正确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直接原因是对有关法律理解不当、定性不准,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严格准确、依法办理好侮辱、诽谤案件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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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适用《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年4月3日),这就是妥妥的不违法。
果如是,公安局局长怎么向县委书记交差啊?毕竟谁也料不到县委书记这么快会落马。
那是不是应该给这位肖先生送个锦旗,毕竟他敢批评县委书记,这样的勇气不是一般人能具有的。
2025年8月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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