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捅刺10余刀,全部集中在要害部位,多人劝阻仍肆意行凶,一审判处凶手有期徒刑5年半,检方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凶手获刑14年。

凶手朱某某,无业,因感情问题,怀恨于女大学生周某,遂携水果刀翻院墙进入学校。尾随周某和马某某至学校行政楼前,从背后将周某控制,并将水果刀架在周

某脖颈处。

马某某见状厉声斥责,并上前欲夺下朱某某水果刀。被告人朱某某持刀连续捅刺周某颈部、腰部等部位,办公室内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并呼叫学生到场帮忙、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走,周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周某属重伤二级。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其故意杀人未遂,且存在自首和坦白情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以一审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并在二审期间补充了证据。二审法院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14年。

同样的案件,为什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相差如此之大呢?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来问题出在对“情节较轻”的认识上面,通常认为故意杀人未遂是“情节较轻”的一个一项判断事由。但不是一个绝对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朱某某在面对多人劝阻的情形下,仍然连续捅刺周某,且刀刀奔向周某的要害部位。其故意杀人动机明显,情节特别严重。这时再以“情节较轻”做出法律判断,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加以量刑,必然会出现量刑畸轻的问题。

好在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在二审期间补充了证据,使二审法院对朱某某的杀人情节问题重新进行了评判,做出了较为公正的判决。

此案突破“唯结果论”司法惯性,明确量刑需综合动机、手段与社会影响;凸显抗诉机制的纠偏价值,检察机关通过补充证据锁定一审错误;暴露校园安防漏洞,呼吁强化管控与应急机制;同时推动被害人救助体系完善,通过司法救助金和心理咨询提供支持。公众关切的“刑期是否足够”“为何不判死刑”等问题,也因刑法对未遂犯的量刑规定、坦白情节的考量等得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