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王修金
300万元的本金,十五年时间利滚利要归还5775万元,年利率高达182.5%!远超最高法院规定的利息上限。陕西省延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这份调解书,被外界称为“天价调解书”。
“天价调解书”一案被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热议。近日,知情人继续爆料称,“天价调解书”的出炉过程,充斥着权力的影子,这或许是地方领导干预司法的结果。
“天价调解书”在权力影子下出炉
2002年2月景仰秀、樊惠琴(以下简称“景、樊一方”)与延安清凉山新闻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签订《投资确认协议》,合作经营宾馆。
协议约定:景、樊一方负责建房、装修、设备费用作为出资;纪念馆以土地作为出资(以土地评估出资作为股份),并完善土地房产手续;双方共同成立公司进行经营。
2002年10月,纪念馆向延安市政府提交《引用社会资金建设双方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报告》,进行书面请示。同年11月,市政府同意并进行了书面批复。
2003年初,投资方景、樊二人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进行施工,并于2003年底将宾馆大楼建成。鉴于纪念馆未完成《投资协议》中的将土地、房产办入到双方公司名下,纪念馆于2003年底出具书面函,让投资方先申办营业手续,以便宾馆早日开门营业。2003年12月,延安东圣宾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2004年,纪念馆馆长和上级主管更换领导,新任领导在没有与景、樊一方进行任何沟通交涉的情况下,欺骗市有关领导指示公安机关欲对景、樊二人采取刑事措施,理由是景、樊二人可能与前任领导有送礼行贿行为,但这种怀疑完全子虚乌有。
后来,纪念馆依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条款,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景、樊一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但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尚未作出裁决之时,纪念馆又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景、樊一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并赔偿损失。
延安中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有仲裁协议,遂于2006年驳回纪念馆的起诉。纪念馆当即又寻求延安市有关领导的支持,市领导便指示当时的延安仲裁委主任处理仲裁约定,目的是解除《投资协议》当中的仲裁条款。
在重重压力之下,景、樊一方不得不同意放弃仲裁条款,并于2006年8月23日与纪念馆签订《协议书》,解除了投资协议当中的仲裁协议。
景、樊一方为了排除延安的地方保护和干扰,当即于2006年8月24日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陕西高院于2006年8月25日予以立案,景、樊一方于立案当日缴纳了7万多元的诉讼费。
特别说明的是,根据199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也就是说,景、樊一方向陕西高院起诉的当时,其与纪念馆的经济纠纷是可以由陕西高院立案审理的,因为其争议金额超过了1000万元。
但在景、樊一方向陕西高院起诉后,又接到延安中院的传票,方知纪念馆也于2006年8月24日又一次同一案件起诉到了延安中院。为此,景、樊一方向延安中院出示了该案已在陕西高院立案,且已经缴纳了7万多元的诉讼费的材料后,延安中院立案庭韩德林庭长于2006年8月28日致电陕西高院立案庭,立案庭回复该案由陕西高院审理,可以告知纪念馆提起反诉。
得知此消息后,延安中院张世斌院长立即带领该院立案庭韩德林庭长、民庭雷宏斌副庭长一行来到陕西高院,找陕西高院分管副院长,将该案要回延安中院审理。
2006年9月,陕西高院将景、樊一方起诉纪念馆的案件交由延安中院审理。至今,景、樊一方还保留着延安中院立案庭韩德林庭长向陕西高院请求案件管辖的两份电话记录。
转了一大圈,案件又落到延安中院手里,景、樊一方失望至极。
2008年8月,延安中院向景、樊一方出示了由纪念馆单方制作的《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条为:“在甲(即纪念馆)、乙(即景、樊一方)双方共同成立的公司中,甲方占有6%的股份。合作期内,该楼由乙方独立经营,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按照股份分红,无论乙方经营该楼盈利、亏损状况如何,乙方都将每年向甲方缴纳20万元。”
第七条规定:“乙方向甲方缴纳款项日期为双方调解之日(即法院调解书形成之日)起二十日之内一次性缴清。以后每年缴款日期同上。乙方若超出规定期限缴款,甲方有权追缴违约金,违约金额按每日0.5%追缴。”
在延安中院谈话笔录中,纪念馆明确表明:该协议内容经延安市有关领导审查过,《调解书》的内容“一字都不能动”。
景、樊一方被告知,如果不签字同意该调解内容,延安中院就立即宣判,即使上诉到陕西高院也和中院的判决一样。原因很简单,该案是延安中院从陕西高院要回来的案子,更何况纪念馆还有市里面领导出面撑腰,景、樊一方必败无疑。
在重重高压之下,景、樊一方不得不签字同意调解。这就是该调解书的出炉过程,每个环节都充斥着权力的影子,这种影子,又一次完成了对民营企业司法绞杀。
“天价调解书”要把民企赶尽杀绝
为了履行调解书,景、樊一方于2008年、2009年共向纪念馆缴纳了40万元。由于纪念馆入股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用地,经延安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协议出让该土地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24万元。
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该124万元土地出让金应当由纪念馆缴纳,因此景、樊一方多次要求纪念馆缴款,但纪念馆以没有资金为由,拒不缴纳该土地出让金。为确保宾馆正常经营,景、樊一方不得不于2009年12月为纪念馆垫付了该土地出让金。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得转让;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纪念馆作为公司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因此,纪念馆只有在将其土地使用权办理到东圣宾馆公司名下时,才算完成出资义务,即纪念馆只有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能将土地使用权办理到东圣宾馆公司名下。据此,景、樊一方认为,其为纪念馆垫付的124万元,完全可以抵扣其每年应向纪念馆缴纳的20万元,因此在接下来的几年均未向纪念馆付款。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与第13条第1款规定,纪念馆在本案中未履行出资义务。为了明确相关法律关系,景、樊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纪念馆返还其垫付的出让金的诉请,也就是通过司法途径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
景、樊一方的诉请,先是得到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延安中院的支持,两级法院均判令纪念馆应向景、樊一方支付此前垫付的124万元土地出让金及利息。
后来,纪念馆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陕西高院仅以纪念馆向景、樊一方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裁定指令延安中院再审,延安中院指令宝塔区法院审理。
最后,宝塔区法院和延安中院的重新审理,居然作出了与此前判决完全相反的判决——均驳回了景、樊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认为纪念馆无需向景、樊一方返还124万元土地出让金。
无独有偶,纪念馆因于2003年5月向案外人景文忠(景仰秀之子)借款63万元,景文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纪念馆还款。该诉讼同样先是得到了宝塔区法院、延安中院的支持,最后又因陕西高院的指令再审,宝塔区法院、延安中院又驳回了景文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来,如果以景、樊一方为纪念馆垫付的土地出让金124万元,抵扣景、樊一方应向纪念馆每年支付的20万元,至上述两案提起诉讼的2020年,双方互负债权债务金额基本持平,景、樊一方是不会倒欠纪念馆相关费用的。
但是,在上述两案诉请均被法院重审驳回、纪念馆欠景、樊一方的债务被强制“清零”后,双方又必然回到执行延安中院于2008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当口。即,景、樊一方若超出规定期限缴款,纪念馆有权追缴违约金,违约金额按每日0.5%追缴。
照此计算,景、樊一方每年应向纪念馆缴纳的20万元,每日的违约金是1000元,一年365天就是36.5万元。从2010年至今十五年,景、樊一方共拖欠的应缴本金300万元,利滚利仅仅违约金就高达5475万元!加上本金是5775万元!!真不愧“天价调解书”。
拖欠300万元的本金,居然要偿还5775万元,“天价调解书”真要把民营企业赶尽杀绝。目前,虽然景、樊一方已就“天价调解书”问题向延安中院申请再审,但至今尚未启动再审程序,错案仍然没有得到纠正。
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避免‘牛栏关猫’‘纸笼禁虎’,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为规范权力运行,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指明了前进方向。
然而,延安“天价调解书”的出炉过程,处处充斥着权力的影子。究竟是谁在干预司法?望请上级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来源: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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