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纪实

一、案件背景:一场关于“金丰818”水稻的侵权之争

A公司是“金丰818”水稻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品种因高产抗病在华东地区广受欢迎。2023年,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在江苏、安徽等地大规模生产销售标注“XX优种”的稻种。经基因指纹图谱检测,“XX优种”与“金丰818”的差异位点仅为1个,符合同一性认定标准。

A公司主张:B公司侵权规模覆盖3省12县,种植面积超8000亩,应以许可使用费的5倍计算赔偿。此前A公司曾许可C公司在山东省内种植,5年许可费为1200万元。
B公司抗辩:其销售范围仅限于局部地区,且A公司的许可协议具有“地域局限性”,不能直接套用计算全国性侵权赔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侵权范围远超既有许可地域时,如何科学量化许可使用费的赔偿基数?

二、裁判结果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1. 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种子,销毁库存繁殖材料

  2. 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334.7万元(含3倍惩罚性赔偿)

  3. 承担全部检测费、公证费等维权成本

裁判理由

  1. 许可使用费基数的认定

  • 既有许可合同(A-C公司)证明“金丰818”的市场价值

  • 但侵权范围(3省)远超许可地域(山东省),需引入地域系数修正

    赔偿基数 = 既有许可费 ×(侵权地域面积/许可地域面积)× 时间系数           = 1200万 ×(3省/1省)× 1.2(侵权持续3年/许可期5年)           = 4320万元

  • 参考行业报告,水稻品种在华东地区的单位面积许可费上浮30%,予以支持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B公司存在三项严重情节:

  • 以无标签“白皮袋”销售种子,逃避监管且危害粮食安全(违反《种子法》第77条)

  • 伪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关联公司套用资质

  • 侵权面积达8243.4亩,持续时间5年,构成重复侵权

三、法律分析:许可使用费计算的三大裁判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种子法》第72条、《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规定(二)》第17条,提炼核心裁判逻辑:

▶ 规则一:许可使用费的“动态修正机制”

法院考量四重因素:

  • 地域差异:农业品种具有显著地域适应性,需根据气候、土壤等调整价值系数

  • 规模效应:超许可规模生产时,按边际成本递减原则调低单位许可费

  • 时间价值:品种权剩余保护期越短,许可费基数相应降低

  • 品类溢价:杂交种(如本案水稻)许可费高于常规种,溢价率约40%

▶ 规则二:惩罚性赔偿的“行为导向认定”

《种子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含:

1. 以无标识包装销售种子 → 危害粮食安全   2.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 扰乱行业秩序   3. 伪造、租借许可证 → 构成欺诈性侵权

本案B公司同时触犯三项,按赔偿基数4320万元的1倍追加惩罚(总赔偿额8640万元),因A公司仅主张5334.7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 规则三:维权成本的“全链条覆盖”

  • 检测费:基因指纹图谱、田间种植鉴定等必要支出

  • 溯源费:查处侵权种子储存、运输环节的开支

  • 执行保障金:判决明确逾期履行按每日17万元累加(生产停业10万/日+销毁种子5万/日+通知义务2万/日)

四、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种业企业:

  1. 许可合同精细化

  • 在协议中预设“侵权赔偿换算公式”,明确地域、时间、规模的折算系数

  • 保留品种在主要种植区的单位面积产值数据,作为损失计算依据

侵权证据链构建

  • 通过区块链存证记录侵权种子销售链接、物流信息

  • 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协助调取侵权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惩罚性赔偿触发点

当侵权人存在以下行为时,可主张1-5倍惩罚性赔偿:
  • 两次因同类侵权被行政处罚

  • 以“商品粮”名义销售无标签繁殖材料

  • 拒不提供种子储藏地(构成举证妨碍)

风险提示: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涉及育种、检测、市场等多维度专业问题,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维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技术秘密保护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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