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官,我是学历史但从不执于历史的花鹿不花

今天看到一个新闻,说一个人养了几条恶狗,都是烈性犬。

结果,因为他疏于看惯,他的狗跑出来把一个路人给活活咬死了。

这个新闻看得我心痛,也恨得牙痒。

因为我也遇见过这样的养狗人。

他们在小区里养几条很凶恶的大狗,整天到处晃悠也不拴绳。

谁说也没用。

说了就是“我家狗不咬人!”,再说就是“我家狗咬你了?”

我实在不擅长吵架,所以总是被气得头晕,却也没有什么好办法。

看着今天的新闻,就让我想起来那些遛狗不牵绳的人。

如果真的出事儿了,这些人真的会很有种承担责任?

事实证明大多都不会。

出事后他们大多会缩起脖子当乌龟,或者干脆带着狗出去多几天风头。

如果事情严重了,他们甚至会否认那是自己的狗。

这个新闻中的人不就这样吗?

惹出了这么大的事儿,他在法庭上的辩解理由居然是:

人是狗咬死的!我没罪!

这样的狡辩,一下子就让人想起来《寡人之于国也》中孟子劝梁惠王的那句话:

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

用刀把人杀死之后说“这不是我的错,是刀”。

这个人的狡辩跟这个又有什么两样呢?

所以,对这样的人我只有四个字评价:

无耻之徒

不但是因为他狡辩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也因为他居然还出卖了自己的狗。

这样的人,难道不是狗都不如吗?

确实挺气人的,但现在又确实不知道该怎么让这些养狗不牵绳的人付出代价。

难道非要等他们的狗咬到人之后再去扯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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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书中看到过古人的一些做法,觉得还挺有意思。

比如唐代,官府就在《唐令拾遗·杂令》中对“狗咬人”做了规定——“啮人者,截两耳”。

咬人的狗必须剪掉两只耳朵。

这样大家都知道这个狗咬人,可以防着点。

但如果狗主人不剪掉狗的两个耳朵怎么办?

《唐律疏议》也做了规定:

标帜羁绊不如法,或狂犬不杀,要对畜主笞四十。

也就是说,如果狗主人没有做好标记,别的先不说,先对畜生和畜生主人鞭笞四十下。

鞭笞虽然是唐律中最轻微的刑罚,但实际上死在这一刑罚之下的人也并不在少数。

所以,在唐代那些养狗的人都会很小心谨慎看着自己的狗,否则下场真的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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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写文只是为了声讨这样的养狗人,意思不大,最多出口恶气。

既然写了,还是想讲一些更有深意的故事。

时间还早,最后再给大家讲个“恶狗”的故事吧。

清朝有个文人,叫做崔述,他写过一篇文章——《冉氏烹狗记》。

文中说县里一个姓冉的人,有一条凶猛的狗,经常咬伤别人,拉都拉不住。

县人冉氏,有狗而猛。遇行人,辄搏噬之,往往为所伤。

很多人都觉得冉氏这条狗很难得,是看家护院的好狗。

此狗累千金不可得也。

但过了段时间又遇到这个姓冉的人,问他狗怎么样了。

结果这个姓冉的说:

杀吃了!

烹之矣。

为什么呢?

因为有一天冉家遭贼。万分危急之下,冉氏父子三人奋力才把盗贼打跑了。

整个过程,自己家那条凶猛的狗一直都没出现。

后来全家人找来找去才发现这狗躲在床底下,吓得瑟瑟发抖大气都不敢出,唯恐别人知道它藏在那里。

“卷屈蹲伏,不敢稍转侧垂头闭目,若唯恐人之闻其声息者。”

所以,冉氏就把它杀掉吃了。

崔述在这篇文章最后做了一番感叹:

嗟乎!天下之勇于搏人而怯于见贼者,岂独此狗也哉?今夫市井无赖之徒,平居使气,暴横闾里间;或窜名县胥,或寄身营卒,侮文弱,凌良懦,人皆遥避之。怒者呼其群,持械圜斫之,一方莫敢谁何,若壮士然。一旦有小劫盗,使之持兵仗,入府廨,防守不下百数十人。忽厩马夜惊,以为贼至,手颤颤,拔刀不能出鞘;幸而出,犹震震相击有声。发火器,再四皆不然(燃)。闻将出戍地,去贼尚数百里,距家才一二舍,辄嚎别父母妻子,恐不复相见,其震惧如此。故曰:勇于私斗而怯于公战,又奚独狗而烹之?嘻,过矣!

这句话太长,大家有空就多看两句,没时间就看下面简单的解释。

崔述主要是感叹:

这天下之中对普通人声色俱厉,但对那些强者就唯唯诺诺的东西,难道只有这条狗吗?

天下之勇于搏人而怯于见贼者,岂独此狗也哉?

崔述认为,世界上跟这“恶狗”一样色厉内荏,为一己之私欺负别人,但在公事上却又害怕不敢发声的人多了去了。

绝对不仅仅是这条被杀了吃的狗。

“勇于私斗而怯于公战,又奚独狗而烹之?”

故事讲完了。

大家都见过什么样的“恶狗”呢?

不妨说来听听。顺便也交流一下防“恶狗”和“恶人”的心得体会。

好了,大家早点休息!

晚安,做个好梦~~~

我也喜欢小狗,但真的很讨厌恶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