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的既遂认定标准
一般而言,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的结果同时发生。因此,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作为诈骗罪既未遂标准,比较合理。对于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只要被骗方将钱款转人行为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即为诈骗既遂。行为人是否将钱款取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因为被骗钱款一到账,就意味着该笔钱款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下,可以随时支取。行为人之后的取款、转账行为,是对所骗赃款的处置问题。如果以行为人实际取出钱款作为既遂标准,会导致诈骗的未遂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不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对于被骗钱款到账后尚未取款、转账即案发,警方通知银行冻结账户的情形,仍然属于诈骗既遂,追赃挽损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欺诈手段借助公权力行使骗取财物的案件中,因为公权力介人,涉案财产可能脱离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占有,暂时处于“悬空”状态。如法院基于公权力将涉案财物予以扣押、冻结时,财产已经超出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占有范畴,在名义上的占有人和私法上的实际占有人之间,又加入了公法上的占有人,且后者权力明显强于前两者的权利。此时,作为实际占有人的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是失去占有并不意味着损害的发生,也不意味着犯罪的既遂。
例如,被害人得知款项被冻结后立即报案,相关法院并未将已冻结的款项发放给行为人,也未进行其他处理,则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处于未完成状态,属于因案发等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完成,系未遂。如果法院已将相应款项划拨,不论是发放给行为人,抑或是作其他处理,被害人财产损害均已实际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诈骗罪既遂。
二、以诈骗未遂作为辩护点的辩护方法
在诈骗罪辩护中,主张行为构成未遂而非既遂,需紧扣“财产是否实际转移至行为人控制”这一核心标准展开论证。
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资金流向与占有状态:若被害人款项虽转入指定账户,但因银行风控、警方及时冻结或系统拦截等客观原因,行为人始终未能实际支配该财产,则符合“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未遂要件。例如,当转账后账户立即被冻结,行为人无法操作资金流转或提现,此时财产控制权并未实质性转移,应定性为未遂。
针对公权力介入导致的财产“悬空状态”,辩护需分层剖析权力作用节点。若法院、行政机关冻结或扣押财产后,款项尚未完成向行为人的最终交付(如未划拨、未发放),且被害人及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此时财产损害结果尚未固化。辩护人应结合扣押文书、资金处置记录等证据,论证行为人因公权力阻断未能实现财产控制,犯罪进程因外力中断,依法成立未遂。
实务中,辩护需主动构建“未遂证据链”。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冻结通知书、平台操作日志等客观证据,证明资金未被行为人实际支配;同时借助被害人报案时间、公权力介入时间的交叉印证,凸显犯罪未完成性。若办案机关以“到账即既遂”简单认定,辩护方可援引前述“实际控制论”的法理及类案裁判规则,驳斥脱离实质法益侵害的形式化认定逻辑。
需注意的是,当诈骗行为涉及多环节分工时,辩护应聚焦被指控人的具体作用。若其仅参与前期欺诈环节,对资金转移无控制力,且关键步骤因其他共犯未行动或外部干预而中止,可主张被指控人构成未遂,并结合其地位、主观认知争取罪责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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