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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豫法阳光”

披露一则案例

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

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

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

但高某不以为意

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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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

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

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

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

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

致马某当场死亡

而饲主高某竟然表示

马某系被狗咬死的

与其无关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有网友表示不解和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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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分享

自己也遇到过

遛狗不拴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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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情况

经现场勘查

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

底部无铁网阻断

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

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

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

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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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

具有很强的攻击性

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

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

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

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

且案发前

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

扑倒、咬伤路人事件

高某因疏忽大意

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

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判决:

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近年来,国内家养宠物犬数量持续增加,2024年中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已超过1.2亿只。违规饲养烈性犬、犬只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提倡文明养犬、惩治恶犬伤人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接下来,南南为大家展示四起真实案例,便于大家更直观的了解。

真实案例一

2024年12月,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一4岁男童在村口附近玩耍时,被两只恶犬袭击致昏迷,面部毁容。(详情>>)

真实案例二

2024年11月,江西赣州滨江公园内一对母女在步道散步时遭4条没拴绳的大型犬撕咬,妈妈全身10余处伤口,最深处已见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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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画面截图

真实案例三

2024年12月,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一4岁男童在村口附近玩耍时,被两只恶犬袭击致昏迷,面部毁容。(详情>>)

真实案例四

2023年10月,四川成都一名2岁女童遭到体型硕大的罗威纳犬攻击、撕咬……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警方提示

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同时也应兼顾社会公德,避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甚至惊人或伤人事件。依法文明养犬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呼吁广大爱狗的朋友平衡爱犬自由与公共利益,共同维护和谐人居环境。

编 辑:江贞蓓

审 核:刘 柳

审 定:张文敏

来 源:豫法阳光、央视新闻、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