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官网发布了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
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
(以下简称《修正草案》)
网址: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fgyjzqyj/2025080515501471415/index.html
《修正草案》
对现行的海南安居房管理办法
做了详细的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优化安居房申购主体和申购条件
一是在申购主体方面增加符合条件的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家庭,并优化申请条件。
二是在调整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方面赋予政府更多自主权,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引进工作需要。
完善安居房建设要求
关于土地供应方面,安居房已从大规模集中建设阶段转入以需定建阶段,且近几年海口等市县在存量非住宅用地转变用途建设安居房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
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
关于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处置及上市交易方面,增加购房人购买安居房政府产权份额条款内容:“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可以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海南安居房现行规定与修正后对比
现行规定
修正后规定
户籍要求: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
户籍要求: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和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
住房要求:
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要求:
在本地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社保要求: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社保要求: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交易期限: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交易期限: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可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
产权份额:
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处置适时作出规定。
产权份额:
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可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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