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刘某芳搭乘乙驾驶的摩托车时,与甲驾驶的轿车相撞,刘某芳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刘某芳无责。刘某芳的配偶丙及其子女丁、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及A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0万元。

争议焦点:
戊系智力一级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每月领取低保550元及残疾人补贴150元。A保险公司辩称,这些补贴属于“其他生活来源”,应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扣减。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丙等三人各项损失89.5万元,乙赔偿27万元;二审驳回A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补贴性质不构成“生活来源”

低保待遇:属动态管理的福利性救助,旨在保障基本生存需求,具有社会救助性质,非稳定收入来源残疾人补贴:是国家对特殊群体的政策性福利,体现社会关怀,与法定扶养义务无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需“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法院认为:

“低保和残疾补贴是国家兜底性福利,与侵权赔偿分属不同法律范畴,扣减将违背社会福利制度的初衷”。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提示:
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律定义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定位。以下三点需重点关注:

福利补贴与侵权赔偿的互补性
低保和残疾人补贴是国家履行社会保障义务,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侵权方对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二者功能不同,并行不悖。若允许扣减,实质是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侵权人,削弱社会福利效能。

“无生活来源”的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通常严格审查“无生活来源”要件:

稳定性:低保需动态审核,残疾人补贴非劳动所得,均不具备持续性;

独立性:若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规定(如无房产、存款限额),仍视为无生活来源

类案裁判趋势
近年多地法院明确:

城乡统一按城镇居民消费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胎儿出生后存活、60岁以上无收入父母等特殊情形均纳入保护范围俞强律师简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3年执业经验。专注民商事侵权、保险金融领域,2020年获上海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得主,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补贴性质、地域政策等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法律风险。